浅析金融法体系建设问题
2019-12-13杜文雅
法制博览 2019年22期
杜文雅
中共唐山市委党校,河北 唐山 063000
一、我国金融法律体系的现状
我国开始推行市场经济体制以来,伴随着金融改革开放不断深化,金融法律体系日益完善。金融法律体系已经经历了30多年的发展历程,尤其是近十年,我国的金融法律体系已初具规模,该法律体系的核心为银行三法、证券、保险、信托基本法,并将金融法律、行政法规及规章作为主体,最后通过金融方面的司法解释进行补充。
我国从1996年开始陆续出台并实施一系列金融法律法规,例如《中国银行法》《商业银行法》《票据法》《担保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可以总结为“四法一决定”,这几部法律的颁布是我国金融法制建设的里程碑。统计发现,在1995年到2001年底,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先后出台并实施9部金融法律,国务院出台并实施145部金融法规,国务院各机构先后出台3680部金融类规章;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分别出台41部、9部金融类司法解释。
在金融监管的层面上,为实现农村金融业的快速发展、缓解“三农”问题的压力,在2006年、2007年先后颁布了《有关调整降低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准入政策更好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若干意见》、《村镇银行管理暂行管理办法》《贷款公司管理暂行办法》《农村资金互助社管理暂行办法》《村镇银行组建审批工作指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在金融犯罪立法层面上,从2005年开始,共有三个刑法修正案先后颁布,同时增加了十个金融犯罪罪名,包括妨碍信用卡管理罪、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背信使用受托财产罪、违法使用资金罪等,并对其中部分金融犯罪罪名及构成要件进行了修改。……
登录APP查看全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