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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我国审判中心主义制度

2019-12-13郭红达

法制博览 2019年22期

郭红达

燕京理工学院,河北 廊坊 065201

一、我国审判中心主义制度问题

(一)我国庭前会议适用率低、效率低下

在实践中,仅有少部分案件才会适用这种程序,比如社会影响大的案件,在社会各界群众普遍关心的案件中,舆论的压力会被法官的判决造成很大的影响,为了确保案件顺利审理,法官需要更多的时间了解案情,听取双方当事人的说法,来增加法官的信息。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法官再使用之前的做法,通过电话来交流,就不能使三方面对面沟通交流,了解互相的意见,为案件的审理打好基础,因此法官在审理这种影响力大的案件时,更倾向于使用庭前会议制度。另外,在有死磕派律师代理的案件中,法官为了提前获得律师的辩论思路,往往会选择在庭前会议中加以考虑。

在最高人民法院新出台的意见里,规定了撤诉,排除证据等行为的效力,有利于积极引导庭前会议的效力。当然,我们也要看到,尽管最高人民法对于庭前会议制度持肯定态度,但在意见和司法解释中仍然对庭前会议制度缺乏明确的认定,对庭前会议的表述也有些模糊,并未使用“应当”等词语明确庭前会议制度的法律地位。笔者认为,应当在以后的文件表述中,更明确的规定庭前会议的效力。

(二)刑事辩护率低下

我国刑事辩护律师最大的问题,就在三个方面,质证,提问,辩护。质证困难的原因主要在于证人不愿意出庭,致使律师无法当面向证人进行问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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