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经济法的工具性价值与目的性价值
2019-12-13王祯
法制博览 2019年22期
王 祯
中国政法大学,北京 100088
一、引言
在研究经济法过程当中,价值目标一直以来都是专家学者探讨研究的热点,观点也不尽相同,基于研究者本身价值理念以及出发点不同大致可以分为三类:(1)一元论观点。该观点认为经济法在体现其价值目标时所具备的是唯一代表经济法本身特点及精神的价值目标。(2)二元论观点。二元论观点下认为经济法具备双重目标,即公平和效率。(3)多元论观点。持该观点学者认为经济法所体现出的价值目标并不是单一或双重的,其价值目标内涵将更加丰富复杂,单一或双重价值目标并不能在日渐复杂的经济环境中体现出其价值意义,该观点认为经济法的价值目标在于“发展、公平、安全”或者“存在价值、资源价值、法权价值、社会价值”等。从不同经济观点来看,这些理论都可以有效反映出经济法的价值属性,具备一定合理性,但是对于经济法的价值目标探索依旧不成体系,缺乏具有说服力的论证。因此本文将从经济法价值目标最基础分层,即工具性价值和目的性价值对经济法价值目标进行分析探索,力求完善经济法价值体系建设。
二、经济法中的工具性价值
从经济法的工具性价值来看,其主要价值体现在对经济行为的规范、提高经济行为效率以及保障社会公平性上。
(一)公平价值
与其它法律公平性价值一样,经济法所蕴含的价值体系中,公平性是经济法体现出的最基础价值之一,在可持续发展理论导向下,经济法中的公平性价值有了更为广泛而深刻的涵义,拓展了公平性传统内涵,除了一般意义上的个体公平或者人际关系公平价值以外,还需要注意经济法所体现出的代内公平价值以及代际公平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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