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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房地产开发企业破产时承包人相关权利的审查认定

2019-12-13周运镍

法制博览 2019年22期
关键词:工程

周运镍

湖北民本律师事务所,湖北 武汉 430024

近年来,由于受因宏观调控、银根收紧等因素的影响,部分房地产开发企业资金链断裂而陷入经营困境,由此导致其开发的项目停工、烂尾,很多房地产开发企业因此而进入破产程序。管理人将会对各类债权人申报的债权进行审查认定,从而确认各类债权的清偿顺序。烂尾项目的工程承包人是不可避免的债权人,本文试着对承包人申报的各类请求权的审查认定提出一些思考,旨在抛砖引玉,以期能够对此类债权的认定提供参考意见。

一、破产受理前的建设工程价款请求权

《合同法》第286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的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简称《批复》)确立了建设工程价款请求权劣于消费购房人的权利,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虽然《企业破产法》及司法解释对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未作出规定,但是破产实践和学界基本上认为,在开发企业破产程序中,建设工程价款请求权劣于消费购房人的权利,优于有担保债权和其他债权。因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授权的行使主体、受偿范围、行使期限等有一定的限制,管理人在认定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时应注意以下几点:一是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行使主体应当是与发包人存在直接合同关系的承包人。与发包人没有直接的合同关系的实际施工人不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其权利为普通债权。建设工程的勘察人、设计人、监理人,不是建设工程施工的主体,其享有的勘察、设计、监理服务费请求权,也属于普通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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