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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合同展期后抵押权是否需要变更登记

2019-12-13蔡华

法制博览 2019年22期
关键词:效力抵押

蔡 华

乌鲁木齐法诺公证处,新疆 乌鲁木齐 830000

贷款合同、融资类担保合同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一直以来都是公证处的常规业务。在具体办证过程中经常会遇到贷款到期后,债务人常会出现因资金回笼速度问题不能按期偿还贷款,金融机构此时在审查债务人还款能力时也考虑到债务人不能及时还贷只是暂时的,亦不易将该贷款提早划入不良贷款。因此,借贷双方通过协商方式将贷款合同进行展期并申请公证处办理展期合同公证或赋予展期贷款文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公证等。但原贷款合同被展期后,为原贷款提供的担保物权的效力能否当然延续至新达成的展期合同?特别是借贷合同和担保合同在公证债权文书中被赋予相对较高要求时,更不能忽视贷款合同展期后抵押权变更登记的问题。

办理了贷款展期手续,但未办理相应的展期抵押变更登记,相对于办理了展期抵押变更登记的,至少存在以下两点区别:

1.办理了展期抵押变更登记的,因其登记的抵押权和贷款的债务完全一致,银行的贷款债权能够被登记的抵押权优先保护,此在法律上无任何争议和风险。而未办理抵押变更登记的,展期贷款的全部债权能否受抵押权优先保护存在争议,甚至可能会被认为因原贷款的主债权消灭而致使抵押权消灭。

未办理展期抵押变更登记的债权是否受登记的抵押权保护,争议的焦点主要在于原贷款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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