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2P网贷平台的刑事法律风险及规制
2019-12-13钟祺
法制博览 2019年22期
钟 祺
温州市人民检察院,浙江 温州 325014
根据我国银监会、工信部、公安部等多个部委于2016年8月共同颁布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规定,P2P平台是撮合借贷的网络信息中介,自身并不参与借贷行为,因此,P2P平台应该只为有投资需要的贷款方和有融资需求的借款方提供单一功能的信息交换平台,其职能仅限于运用风险控制能力,为投资人筛选出资质和信用较好的的借款人,给出建议费率和投资期限,投资决策最终由投资人自己做出,后果由投资人自己承担,平台只收取服务费,本身不应有任何信用担保功能,更不应当直接参与交易。
然而在我国当前经济发展层次不高、金融监管不够严格、个人征信系统滞后、业务统计路径不明等现实背景下,我国P2P网络借贷行业产生了私设资金池、虚假标的、虚假产品、虚假担保等诸多乱象,这和不需要资金门槛、只需备案就可以获得行业准入的纯粹信息中介有着相当的距离,大量个体投资人与大量个体借款人之间通过非接触性的P2P互联网借贷平台直接独立展开借贷业务,存在多重风险,如若缺乏规制,极易引发涉众事件甚至刑事风险,影响金融安全和社会稳定。
笔者以“网络借贷”为关键词搜索中国裁判文书网中的刑事案由,显示2014年至2018年12月全国共187起刑事判决结果,其中2017年达到峰值70起,案件广泛分布于全国23个省、市、自治区,数量以浙江省(26起)、山东省(25起)、广东省(21起)居首,罪名集中在集资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以及合同诈骗罪,犯罪事实基本均涉及被告人设立P2P互联网借贷融资平台,向大量社会不特定人员非法集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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