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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法第十五条代理人和代表人的解释和适用
——首例“其他商业关系”商标确权案件“JE JOUE”案

2019-12-13左清艳

法制博览 2019年22期

左清艳

山东女子学院,山东 济南 250000

2013年商标法修改后,根据原始代理人和代表性条款增加了其他关系条款。表面上看是在前款的基础上对于代理人、代表人简单的做了相应扩张,其实不然,下文将对此做相应的解读。“JE JOUE”商标异议复审案件是适用于“商标法”第15条其他关系条款的典型案例。在该案件中同样涉及到对于代理人、代表人关系的认定,商标局在认定是否构成十五条的“代理或代表关系”的时候一直比较慎重,对“代理或代表关系”基本上不作扩大解释;同时,该案件不符合在先权利条款、不良影响等其他条款,商标局将其纳入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的界定。

一、代理人、代表人条款在商标法中的解释和适用

(一)“代理人”的范围

1.销售代理

根据“商标法”第15条,对销售代理人是否为“代理人”有不同的看法。有一种观点认为,该段的“代理人”仅指商标代理人,即处理商标注册申请、侵权维护等的代理人。①第二种观点认为,由于“商标法”使用了代理人的概念,因此中国的民法通则和合同法对代理人已经有了明确的规定。因此,本条中的“代理人”一词是指“民法通则”和“合同法”规定的代理合同产生的代理人。由于商标代理人是民法规定的一种代理人,第二种观点涵盖了第一点。还有一种观点认为,它应该被广义地解释,不仅包括民法中的代理人,还包括在商业交易中了解代理商标的销售人员。②“头孢西灵Toubaoxilin”的商标争议案例是上述观点的体现。在这种情况下,商标评审委员会和初审法院对销售代理人是商标法第15条的代理人进行了扩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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