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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法院审理模式下管辖权异议制度的完善

2019-12-13韩浩宇

法制博览 2019年22期

韩浩宇

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广东 深圳 518000

一、问题的提出

互联网目前已成为大多数人的第二个生活空间,网络便捷性带给国民生活的改变显而易见,互联网等数字技术日益融入普通人生活的各领域,成为促进我国消费升级、社会转型和提升国家竞争优势的重要助力。

中央全面改革领导小组第36次会议于2017年6月26日审议通过了《关于设立杭州互联网法院的方案》,随后中国首家互联网法院于2017年8月18日在杭州市正式挂牌成立,北京互联网法院于2018年9月9日挂牌成立,广州互联网法院于2018年9月28日挂牌成立。利用互联网法院模式审理案件,是司法主动回应互联网时代所带来的需求的产物,旨在为民众提供更为高效和便捷的涉网纠纷在线解决渠道。

在笔者代理的一起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的纠纷中,著作权人和本案的被告住所地在北京,网络信息传播权的受让人即本案原告住所地在杭州,原告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24条及第25条的规定在杭州互联网法院起诉,接受委托后笔者首先基于管辖权的问题向杭州互联网法院申请了管辖权异议,再提出申请之前,笔者也在思考无论是在杭州互联网法院还是北京互联网法院都是通过互联网法院审理模式审理,提管辖权异议的必要性。

二、传统法院模式下提管辖权异议的必要性

(一)管辖权异议制度的理论基础

管辖权异议制度作为一项诉讼制度,其设立的目的在于通过赋予当事人提出异议的权利对法院案件管辖权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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