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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行政诉讼调解制度

2019-12-13潘梦婷

法制博览 2019年22期
关键词:法律

潘梦婷

湖北大学,湖北 武汉 430062

一、行政诉讼调解适用的合理性

(一)扩充司法目的的范围

在以往的法律思维中,各类矛盾纠纷的解决,才是司法的主要作用,然而随着我国法治社会不断前进与发展,又有两个新的司法功能出现了,这两个新功能分别是一,促进社会进步。二,扩大民主参与。首先是调解作为一种纠纷解决方案,它具有以下特点,更加柔和,弹性空间比较大,不像判决那样,一定得分处胜诉方败诉方,一胜一败必然导致原被告双方的关系难以修复。所以从化解矛盾纠纷的实际效果来看,往往比判决更能让人接受,同时对社会的稳定和谐也有一定的促进作用。由于行政诉讼双方地位的不平等性,法律价值不是唯一的审判依据,若是多次判决原告败诉会导致社会大众对司法权威的质疑,认为其是官官相互,无法让大众感到公平正义,然而若是判决被告败诉,即行政机关败诉,法院会显得极为慎重,其原因主要在我国司法并不独立,政府掌握着法院的财政,因此在一定程度上法院审理行政案件无法做到真正意义上的公平正义。其次法院通常情况下是在一定的行政辖区内,因此难免会受到地方行政机关的干预。最显著的一个原因就是在我国司法权行政权是相互监督的关系,司法机关应当尊重行政主体的首次判断权。只有在出现新的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规定中明确了法院是有权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的几种情形的情况下法院应当改变原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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