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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夫妻财产约定制度的完善
——兼议夫妻财产约定协议公证公示制度

2019-12-13李宇芽

法制博览 2019年22期
关键词:效力法律制度

李宇芽

河南省郑州市黄河公证处,河南 郑州 450000

妻财产约定作为夫妻财产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指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采用书面形式约定婚前及婚后财产的归属,是夫妻财产制度的一种形式。1980年的《婚姻法》首次提及了夫妻财产可以约定,2001年的《婚姻法》又在1980年的基础上将夫妻财产约定制度增加了专门条款,初步确立了概念、形式和效力。但是该制度历经20年,实践中新情况新问题层出不穷,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多部司法解释,但是对于夫妻财产约定的解释很少,而且有些问题只能通过立法解决,故完善该制度很有必要,既有利于婚姻法的完整,还有利于意思自治、保护个人财产、保护交易安全的立法理念的实现。本文将从我国夫妻财产约定的现状出发,试论该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完善,提出公证公示制度构想,希望对该制度的完善提供有益思路。

一、夫妻财产约定制度的现状

我国婚姻法第十九条①规定了两种夫妻财产制度。

一种是夫妻法定财产制,一种是夫妻约定财产制。且婚姻法确立了约定财产制优先于法定财产制这一原则。

同时,夫妻约定财产制下,又分为分别财产制和共同财产制。分别财产制下,根据十九条第三款之规定,将产生债务分别承担的后果。

夫妻财产约定协议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实践中,夫妻双方可以自行订立,也可到公证机构办理夫妻财产约定协议公证,而后者的证据效力要高于前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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