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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实行证券内幕交易惩罚性赔偿制度探析

2019-12-13李梦妃

法制博览 2019年22期

李梦妃

中国地质大学(北京),北京 100083

内幕交易是伴随着证券市场的产生而存在的社会顽症,在造成证券市场秩序紊乱的同时严重地损害证券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自1998年第一部《证券法》颁布以来我国证券市场迅猛成长,极大地推动了资本市场的发展,与此同时,内幕交易侵权行为也相伴滋生并且日益猖獗。2005年人大常委会全面修订证券法,强调了证券市场上的民事责任制度,对于内幕交易规定了相应的民事责任条款,但是由于过于原则化,缺乏可操作性,受害的投资者在主张民事权利时仍然障碍重重。2015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审第十四次会议进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修订草案)》“一读审议”,其中于92条规定了惩罚性赔偿,即在内幕交易违法所得三倍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①该条款授予私人一种惩罚特权,以弥补刑法在维持公共利益上的缺漏。②学术界对惩罚性赔偿制度的正当性,以及在内幕交易民事责任体系中适用的合理性当前仍存在诸多质疑。

一、内幕交易惩罚性赔偿制度概述

惩罚性赔偿制度,是指由法庭所作出的赔偿数额超出实际的损害数额的赔偿。③由于惩罚性赔偿制度与大陆法系中私法领域遵循的“损害填补”原则相违背,关于惩罚性赔偿的正当性问题,国内外学者都在不停地进行探索研究,以寻求合理的理论支持。有的学者从损害填补的角度出发,认为惩罚性赔偿通过填补一般损害赔偿不能予以救济的、无法用金钱衡量的损害来惩罚和阻却恶意、故意、恶劣的加害行为,惩罚功能因损害填补功能而具有存在的正当性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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