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侦查阶段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

2019-12-13涂雅晴

法制博览 2019年22期
关键词:制度

涂雅晴

长江大学法学院,湖北 荆州 434023

一、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侦查阶段适用的争议

学界对于侦查阶段是否可以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这一问题存在较大的争议,具体包含两种说法:

(一)反对说

认为认罪认罚从宽不适用于侦查阶段的理由如下:一是应用认罪认罚必须达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标准,侦查人员只有通过不断的努力进行一系列细致的侦查工作后,才可能达到这一标准。二是出于此种担忧:若在侦查阶段允许应用认罪认罚从宽,那侦查人员可能致力于认罪供述的获取而罔顾其他相关证据的收集,这势必造成非法取证的泛滥,不利于实体正义的实现。三是因为侦查机关是国家公权力机关,并且其办案活动是不对外公开的,具有一定的秘密性,如果真的允许认罪认罚在侦查阶段进行应用,那么侦查人员可能会为了尽早结案而采取一些非法手段来获取犯罪嫌疑人的口供,这无疑会酿成一起起的冤案。①其他学者认为,在侦查阶段适用认罪认罚从宽也是不适宜的,只有在移送审查起诉后才能应用。主要是在经过侦查阶段后,犯罪事实已经被查明,律师才可以阅卷,犯罪嫌疑人和律师才会对案件事实和证据有所了解,双方才能够在此基础上决定是否认罪,是否进行量刑协商。②

(二)支持说

出于耗费最少的司法资源和提高办事效率的目的,被追诉人当然是越早认罪认罚越好。宽严相济这一刑事政策在各种各样的刑事活动中都有所体现,而认罪认罚从宽作为这一政策的具体表现之一,当然应该贯穿于立案侦查、审查起诉和审判执行整个刑事诉讼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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