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生试婚现象的法律理论与实务研究*
2019-12-13孙苏倩
法制博览 2019年22期
俞 悦 孙苏倩
扬州大学广陵学院文法系,江苏 扬州 225100
一、试婚案例引发的问题思考
刘某与沈某系上海某大学的学生,均于2010年入学。双方在大学二年级时建立恋爱关系。2013年,两人感情融洽,一度产生结婚的想法,但是由于两人均不想过早成为“墓中人”,因此决定先以结婚为目的进行试婚,约定共同生活几年后再结婚,此后两人进入同居生活。2014年2月,刘某与沈某决定购置婚房,两人以131.5万元在上海浦东新区购置了一套二手房,房产交易中心告知,因双方非夫妻,房屋产权不可登记在两人名下,嗣后双方协议房屋由刘某和沈某各占50%的份额,产权登记在沈某名下。在2016年10月,双方因感情不和分手,就房屋产权及分割事宜进行协商,但是协商未果,最终对簿公堂。法院受理后,认定该房虽然为刘某沈某准备用来结婚而购置的房屋,但是从房款来源、房贷偿还情况分析,沈某关于刘某及刘父的部分出资为彩礼、学费和生活费的主张并不成立。该房屋应该认定为刘某、沈某在恋爱期间以结婚为目的而取得的共同财产。最后法院判决:系争房屋归沈某所有,房屋剩余贷款由沈某负责清偿,沈某需支付刘某房屋折价款。
本案中,可以明显看出男女双方当事人是以结婚为目的而进行的同居行为,但是,根据《婚姻法》相关规定,这种同居行为并不能认定为事实婚姻,缺少法律的保护。在本案中男女双方产生的财产纠纷法院是按照《物权法》而非《婚姻法》进行处理,法院将系争房屋视为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其判决虽是于法有据,但其中还有一些问题值得深入研究,尤其在“试婚”有发展成为越来越重要的婚恋形式的趋势当下,探析试婚中存在的法律问题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登录APP查看全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