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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制度的当事人适格问题浅析

2019-12-13蒋军堂

法制博览 2019年22期
关键词:主体法律

蒋军堂

北京市盈科(郑州)律师事务所,河南 郑州 450000

一、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制度概述

(一)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的概念

学界在厘定公益诉讼概念时,多是先确定公共利益,进而立足于公共利益的界定解读公益诉讼的概念。

公共利益是指能够满足一定范围内不特定主体之需求的利益。公共利益基于古希腊的“整体国家观”而被创造,这区别于讲求个别主体利益需求的个人利益。如亚里士多德将国家之最高的“善”即物化为公共的利益。①基于该利益的国家与社会属性,公共利益是社会全体成员的共同追求,具有不确定性、非排他性的特征,其内容抽象,不同于个人利益的排他性和独享性。

与公共利益的界定相类似,诸多不确定性同样决定了公益诉讼的概念界定存在较大分歧。就起源与发展角度,国内学者在介绍时多认为早在古罗马时期,即存在私益诉讼与公益诉讼之分,及至近现代,在两大法系的许多国家,均存在实践与理论的发展,如德国团体诉讼之不作为之诉、即为保护不特定多数人利益,适格主体向法院请求命令终止或撤回其行为的诉讼;日本的消费者团体申诉诉讼,即针对经营者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消费者团体提起的请求法院判令其终止该侵权行为的诉讼。②比较典型的对公益诉讼的界定如认为公益诉讼是特定主体依法律授权就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向法院提起的民事抑或是行政诉讼③,这表达了公益诉讼在提起诉讼的主体、提起诉讼的内容以及所提诉讼的类型等三方面的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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