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悬赏广告法律问题研究

2019-12-13邹雨芯

法制博览 2019年21期
关键词:广告人单方请求权

邹雨芯

西南科技大学,四川 绵阳 621000

一、悬赏广告的概念和特征

(一)悬赏广告的概念。悬赏广告的概念一直是比较具有争议的问题,史尚宽教授认为悬赏广告是“以广告声明对完成一定行为之人,给予报酬,因而广告人对于完成该行为之人,负给付报酬义务”。徐国栋先生认为“悬赏广告是广告人以广告申明对完成特定行为的人给予赏金的法律行为”。王泽鉴先生与史尚宽先生的观点大致相同。鉴于笔者对悬赏广告的理解,笔者更赞成史尚宽先生的观点。因此,悬赏广告必须以下构成要件,第一,悬赏广告人必须有发出悬赏广告的行为。第二,悬赏广告中明确指出会支付一定的报酬。第三,悬赏广告中如果广告相对人完成了指定行为,广告人就具有支付报酬的义务。第四,该悬赏广告合法有效。

(二)悬赏广告的特征,第一悬赏广告是要式行为,第二悬赏广告是向不特定的相对人做出的。第三悬赏广告的标的就是完成广告中特定行为。

二、悬赏广告的性质

由于我国立法上的缺陷,我国的民法没有对悬赏广告的性质作出明确的规定,学术界对该性质存在分歧,一般分为两种学说。

第一种是合同说,该种学说认为悬赏广告人广告是一种合同。这种学说认为悬赏广告是合同一方向不特定的相对人发出的要约,只要不特定的相对人完成了指定行为,就是做出了承诺,合同双方就形成了合意,合同即告成立。但是如果认为悬赏广告为合同、契约,存在很大缺陷。首先合同要求相对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若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完成了悬赏广告的指定行为,本该获得报酬却不能获得,这与合同的平等原则相背。其次如果悬赏广告为合同,广告人就享有撤销权,广告人可以借此逃避支付报酬的义务。再次,要成立一个合同,合同双方需要达成合意。如果合同双方未达成合意,合同则不成立。悬赏广告的广告人可以以此主张合同未成立,拒不支付报酬。这违背了民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

第二种是单方允诺说。该种学说为民法的通说观点。王泽鉴等学者就支持这种观点,该种学说只要行为人完成了行为,则悬赏广告人就负有支付报酬的义务,不需要行为人做出意思表示,行为人也具有报酬请求权。这样就算行为人不知道悬赏广告的存在或者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也有请求支付报酬的权利。广告人也不能因为撤销了悬赏广告而拒绝支付报酬。但是单方允诺说也具有很多缺陷。

(—)由于把悬赏广告归于单方允诺,在法律编撰上,不知道应把悬赏广告放入债法篇还是归于其他体系,可能不利于构建严密的民法理论体系。

(二)悬赏广告其实具有很强的合同性质,如果不顾法律基本理论把悬赏广告归于单方允诺,可能造成其他法律基本理论界定的混乱。

三、拾得人是否有请求权?请求权人是否具有留置权?请求权人的权利是否应该受到限制?

拾得人是否具有请求权这个问题,首先应考虑悬赏广告是否是合法有效的。在众多对于悬赏广告纠纷的判决中应当认定悬赏广告是合法有效的。

有些学者认为悬赏广告有乘人之危的嫌疑。首先从意思表示上来说,悬赏广告人在遗失物品后或者有某种要求时而发出的,肯定是希望悬赏广告产生一定的效果,悬赏广告人在做出发布悬赏广告的意思表示的时候肯定是真实且自由的,其次,乘人之危的合同是对合同相对人不利的,是不公平的合同。然而,悬赏广告人是发布悬赏广告的目的是希望通过更小的损失来使更大的利益得以恢复。这对悬赏广告人来说是有利的。悬赏广告是遗失物品的人在迫不得已的情况下做出的选择,但是也不能认定为乘人之危,而且发布悬赏广告,给付酬金是悬赏广告人自己造成的结果。

有些学者认为悬赏广告违背合同法中等价有偿的原则。悬赏广告广告通过支付赏金来避免更大的损失,而悬赏广告相对人付出自己的时间和精力,这其实是具有对价给付意义的。悬赏广告拒绝支付报酬难道不是违背了民法的诚实信用原则吗?并且从社会的公平与正义的方面来看,承认悬赏广告的合法性也有利于社会公平与正义的实现。

综上所述,悬赏广告应该被认定为是有效的合法的。所以在行为人完成了悬赏广告的指定行为后应该具有报酬请求权。在悬赏广告人拒绝给付时,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同时应该对请求权人的权利进行限制,即悬赏广告人如果不履行支付报酬的义务,相对人也不能履行抗辩权,留置遗失物,这是侵害财产所有权人的所有权的行为,不应受到法律的保护。

猜你喜欢

广告人单方请求权
婚内单方举债,债务自己承担
富硒青钱柳、黄精单方及复方对D-半乳糖致衰老小鼠抗氧化作用的研究
关于知识产权请求权内容构建的思考
民间单方莫偏信
论人格权请求权在民法典中的定位
加强广告人职业道德建设的途径
从请求权体系的建立看中国民法典的构建
广告专业人才在防灾减灾宣传中的角色定位
浅析单方允诺的法律性质
视觉文化背景下广告人的应对策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