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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科技监管范式:一个合作主义新视角

2019-12-09吴烨

社会科学 2019年11期
关键词:金融科技

吴烨

摘 要:科技与金融的深度融合,衍生出众多新型金融科技样态,我国监管者忙于通过各种专项整治活动以控制局面,却凸显了运动式监管之范式困境。金融科技监管,亟待形成一种面向“创新”的系统性范式。合作主义,作为监管者和被监管者协同应对金融市场风险的监管哲学,既有实践基础,又有理论依据,已然具有了新监管范式之雏形。政府监管者不仅是市场秩序的守护者,更是引导者和协调者;被监管者不仅是服从者,更是监管的合作者。在合作主义范式下,需从既有的“威慑式监管”转为“威慑式+合作式”的金融科技监管构造,从“命令—服从”的单向监管模式转型至“行政引导+自律监管+自愿合规”多元协同监管机制,以有效促进我国金融科技产业有序、健康地发展。

关键词:金融科技; 监管范式; 合作主义; 监管权; 金融法

中图分类号:D912.2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0257-5833(2019)11-0109-07

作者简介:吴 烨,西北工业大学人文与经法学院助理教授 (陕西 西安 710129)

20世纪80年代以来,在金融自由化和金融创新的推动下,金融科技(Fintech,finance technology)迅速发展,经历了电子化、信息化、移动化时代,正朝向智能化时代迈进。伴随金融科技的快速发展,监管难题已浮出水面,ICO叫停、P2P跑路、“e租宝”非法集资等问题呈井喷式爆发。在金融科技发展的同时,金融风险更隐蔽、传播速度更快、影响范围更广,这增加了金融系统性风险隐患。在我国分业监管体制下,金融科技业务属性模糊、界限不明,存在监管套利、规避监管等问题。我国亟待结合金融科技的现实特点和发展程度,借鉴域外金融科技监管的经验,提炼出一种切实可行、宽严相济的金融科技监管范式。

一、金融科技监管范式困境

金融科技对金融服务与产品的供给、金融机构经营模式、内部风险管理、产品服务定价等都产生了实质性改变。自2008年金融危机之后,金融科技进入了以科技企业主导下的全新发展阶段。受到金融危机的影响,立法者及监管者施加给金融机构较重的合规义务。危机后的金融改革,产生了意想不到的效果:它刺激了科技参与者的崛起,限制了传统金融机构的竞争力,科技企业等非金融机构开始直接向企业和公众提供金融产品和服务。

科技与金融的深度融合,对传统金融监管带来了诸多挑战。首先,原先未被纳入监管视野的金融科技产业,成为了改造金融的重要力量,它们直接从事不属于传统金融牌照管理规则管辖的“类金融业务”,从而出现了监管盲区。其次,以科技企业为主的非金融机构采取各种方式渗入传统的金融业中,如采用与金融机构签订服务合同,参与金融机构的产品设计、客户管理、市场推广等,形成了与金融机构的有机结合,但金融监管机构却难以对其实施监管,从而出现了监管乏力。最后,金融科技往往通过互联网从事类金融服务,这使得其带有明显的跨市场、跨区域特点。然而,传统的金融监管机关受到法定权限的限制,可以在单一市场或区域市场上发挥较好的监管作用,却难以适应跨市场、跨区域金融服务的客观需求。就此而言,金融科技削弱了传统金融规制的有效性,跨市场、跨区域金融风险已经成为系统性金融风险的重大隐患。

我国的金融科技产业,在乱象中野蛮生长,金融科技监管总是陷入“一放就乱、一管就死”之困境中。如何破解这一难题,一直困扰着监管者。另外,我国针对金融科技的专项整治式监管,已然成为一种常态。一方面,金融监管者不断开展各种“专项行动”、“专项整治”、“专项执法”,针对已暴露出的问题做出回应;另一方面,当监管呈现出“运动式”样态时,也暴露出監管者缺乏对监管体系的宏观思考,进一步催生出更多的新问题和新风险。在该种模式下,需要集中多方资源,投入极高的监管成本,才能获得短期效果。如此“粗放式”的监管,意味着十分严重的路径依赖,长此以往,将有碍于现代金融市场的长效治理机制形成,导致金融风险不断演变与发酵。更为严重的是,这种“运动式”监管,会助长违规者的侥幸投机心理,专项整治活动一旦结束,违规行为又会死灰复燃。这种“行政权+合法性监管”的模式难以适应金融科技监管。正是由于金融科技监管缺少一个合理的理论框架,在实务中延续了传统金融监管的理念,这种状况使得金融科技难以被有效监管。

科技企业主导下的金融科技产业,与现有分业监管模式之间产生了制度错配,我国监管者忙于通过各种“专项整治”活动,却难以有效控制局面,根源在于金融科技监管范式的选择偏差。2008年金融危机期间,美国政府向被监管者寻求合作,以共同发现美国金融市场的风险源头并寻求解决对策。

这意味着,监管者与被监管者并非完全对立的关系,而是具有共同的监管目标,即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面对日新月异的金融科技,我们需要一种可以激发企业主观能动性的监管范式,从“被动监管”走向“主动合规”。这意味着,亟待走出“命令-控制(command and control)”的传统模式,需要推进行政监管者的服务意识,构建被监管者参加社会治理和金融治理的协同共治理念,有效整合企业、市场和社会的共同目标及多方利益,激发金融科技市场参与者更好地履行社会责任,约束科技企业等非金融机构“逃逸监管”的冲动,共建金融市场秩序。

二、走向合作主义的金融科技监管范式

纵观域内外金融科技监管规则,可以看出其总是处于“完全的自由”和“完全的命令与服从”两个端点之间。从实践和理论两个层面来看,目前正在形成一种共识,即建立一种基于合作主义的新监管范式,以调整金融科技监管中硬法与软法之间的平衡关系,加强既有金融监管的有效性。

(一)基于合作主义的新监管范式

合作主义应用范围广泛,既是一种解释工具,更是一种制度安排的价值取向,也为金融科技监管提供了一种新的监管范式。与传统的“命令-控制”监管范式不同,合作主义侧重强调由政府的单向管控关系,转型为政府、市场(社会组织)、企业的三方互相促进关系,它重视金融市场和金融秩序的整体稳定性,在鼓励金融创新的同时,承认政府单向管控的局限性。合作主义所强调的“合作”,并非普遍意义上的“合作”,而是限定为政府与社会团体之间的制度化合作,政府和社会团体的关系是相互合作、相互支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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