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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义务本位到权利本位:新中国 70年民法文化的转型发展

2019-11-13李宏弢

江汉论坛 2019年9期

摘要:新中国成立70年以来,我国的民事权利以及民法文化的发展历经了从被忽视到重视的过程,这体现在新中国成立之初在立法上照搬苏联法,苏联法“义务本位”的思想深深影响了我国的立法理念和立法模式。改革开放后,我国对苏联法进行了理性反思,“义务本位”理念在公、私法之争中受到冲击,而对权利文化、私法文化的接受,则是我国在构建民法文化中向着“权利本位”的法文化价值的回归。民法文化的转型发展使得“人”作为权利主体的地位得以凸显。而制定民法典是制度法文化的现代化的内在要求,也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社会主义法治现代化的体现。

关键词:义务本位;权利本位;民事权利;民法文化;法文化价值

项目基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后期资助项目“民事权利的法文化根基及其现实观照”(项目编号:18FFX031)

中图分类号:D9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854X(2019)09-0111-07

一、问题的提出:民事立法从被忽视到重视

自1949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我国与民事权利相关的立法可谓经历了漫长而艰难的道路,且发展缓慢。从国家的发展历程来看,新中国初期主要处于继续肃清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和官僚资本主义残余势力,同时恢复遭到重创的国民经济阶段。因此,这个时期我国没有大规模的立法行为,只是在1950年制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1954年,我国召开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了新中国第一部宪法。会后,全国人大办公厅着手起草民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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