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劝诱的金融私法规制:困境及出路
2019-10-22董新义
求是学刊 2019年5期
摘要:投资劝诱是金融机构销售投资性金融产品时的主要营业行为,是金融机构成功销售金融商品的主要途径。从私法视角考察,投资劝诱法律本质是一种要约邀请行为;从金融商品销售规制的法理来看,强化私法规制尤为重要。现行金融基本法律规范中缺乏金融消费者的合同撤回权制度,损害赔偿责任制度的适用亦存在诸多困境。治本之策是完善金融特别法律规范,在投资性金融产品销售法律规范中全面引入“冷静期”制度,并完善损害赔偿责任制度。而治标之策是依据民法总则、合同法和侵权责任法等一般私法规范和原理,对投资劝诱这一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和相关民事责任进行法理解释从而实现规制。
关键词:投资劝诱;金融法律规范;私法规制;合同撤回权;民事责任
作者简介:董新义,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北京 100081)
DOI编码:10.19667/j.cnki.cn23-1070/c.2019.05.014
一、问题之提出
在证券投资基金产品、银行理财产品、保险理财产品、信托产品、期货产品和私募基金产品等投资性金融商品1和金融服务交易中,绝大多数情形下,金融消费者都是受到证券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期货公司、信托公司等金融机构及其合法代理销售机构的投资劝诱(建议、劝说、诱导等)来做出投资判断从而签订金融合同的。只有在极少数情况下,金融消费者是凭借自己的知识和努力,收集金融商品相关信息,从而做出投资判断2并最终签订金融合同的。也就是说,从金融交易实际情况来看,通过投资劝诱达成金融交易已在现代金融交易中占据主导地位,直接成为金融消费者能否与相关金融机构达成交易的决定性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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