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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工作标准化建设探析

2019-10-21赵俊文张斌

发明与创新·职业教育 2019年5期
关键词:民政工作标准化对策

赵俊文 张斌

摘 要:民政工作标准化是新时期民政工作的技术支撑,民政标准化是民政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标准化在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中具有基础性、战略性作用。本文通过介绍湖南省民政工作标准化建设的现状,指出标准化建设过程中存在的问题,阐明民政工作标准化发展的趋势,并有针对性地提出了推进民政工作标准化建设的对策与建议,以期促进湖南民政标准化建设工作的开展。

关键词:民政工作;标准化;对策

党的十九大以来,我国各项事业都面临着新的变化和挑战,对民政事业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标准化是支撑民政事业发展的重要手段,对于解决民政事业存在的问题、提高民政事业的发展质量发挥重要作用。标准化能够助力民政领域“供给侧”改革,标准化能够支撑民政法治建设,标准化能够提升人民的满意程度。为了充分了解民政工作标准化建设的现状,明确民政标准化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以及发展趋势,寻求民政标准化工作的对策与建议,笔者通过实地探访、座谈交流等方式,深入湖南民政行业开展调研,并对民政工作标准化建设做出相应探析。

一、民政工作标准化现状

2006年,民政部出台第一个民政标准专项规划《全国民政标准2006—2010年发展规划》,为民政标准化工作打下了良好的基础。随后相继出台了《全国民政标准化“十二五”规划》《全国民政标准化“十三五”规划》,分阶段推进民政标准化工作。湖南民政部门以系列规划为指导,有序地展开民政标准化建设,并取得了一些成果。

(一)民政标准体系建设初步构建

2016年,省民政厅根据民政部关于《加快推进民政标准化工作的意见》要求,联合省质量和标准化研究院对民政标准化需求进行调研,提出了开展民政标准体系建设研究的建议。

(二)民政地方标准顺利推进

民政主管部门积极组织相关业务部门和民政行业相关单位,申报湖南省地方标准制修订工作,2017年,共有25项民政相关地方标准项目获立项审批。已发布的《县级以下行政区划代码》(2016新修订)、《殡葬服务规范》等地方标准反响较好;通过评审的《老年人能力等级评估》、《社会工作机构等级评定标准》等地方标准即将全面实施;正在制定的《养老机构服务标准体系建设指南》、《湖南省地名信息数据建库标准》等地方标准稳步推进。

(三)民政标准化试点成绩斐然

2017年1月,長沙市第一社会福利院、长沙市雨花区社会救助局成功创建成为全国民政标准化示范单位。近年来,全省共建立国家级养老服务标准化试点1个,省级养老服务标准化试点9个。养老服务标准化试点取得的成果,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提供了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

(四)标准宣贯切实有力

通过“三借”方式,加强标准化的宣传贯彻。一是借助评估构建标准基础,二是借助学习培训贯彻标准,三是借助世界标准日宣传理念,提升了民政主管部门的标准化意识。

二、民政工作标准化建设的问题和趋势

(一)存在的问题

与湖南民政事业发展日益增长的标准化需求相比,民政标准化工作还存在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

1.标准体系有待完善。目前全省民政事业各领域尚未建立完善、统一、协调、科学的标准体系。标准化工作者难以从整体上把握标准化建设的方向,难以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标准化制修订工作。

2.标准结构不够合理。现有标准覆盖领域不全面、标准结构不平衡。殡葬、残疾人康复辅具等领域的标准数量多,儿童福利、慈善事业、收养登记等领域标准缺乏。设施设备、辅具仪器、机构建设等技术类标准多,管理服务类标准有待加强。

3.团体标准发展滞后。民政主管部门、民政相关的市场主体和社会团体不能意识到团体标准的重要性。市场主体和社会组织没有展开团体标准化工作,很少有民政相关的团体标准组织在“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注册登记,没有制定和发布民政相关的团体标准。

4.专业队伍及标准化人才紧缺。民政相关单位很少建立标准化部门或团队,标准化技术人才缺乏,特别是精通民政业务和标准化的复合型人才紧缺,不能满足民政事业标准化工作的需求。

5.标准质量有待提高。部分标准老化严重,不能适应社会发展和科技进步的需求,急需修订更新。由于民政事业的特点及研制水平的限制,有些标准质量不高,可操作性不强。

(二)发展的趋势

1.适应民政工作“五化”要求。《湖南省“十三五”民政事业发展规划》提出民政工作“人本化、法制化、标准化、信息化、社会化”的发展思路。民政标准化是“五化”之一,它作为推动民政事业发展的重要手段,将与其他四化协同推进。民政标准化将以人本化为发展目标,应有利于提高民政服务的质量和效率、提升民政服务能力、提高民众对民政服务的满意度,以支撑民政工作的人本化。民政标准化将与法制化互相促进,标准化要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完成。同时,民政标准将补充法律在技术和服务层面的不足,与法律法规一起构成完整的制度体系。民政标准化将为民政信息化打基础,为信息化统一关键指标和模块,有利于信息化的实现。标准化将统一民政服务和管理模式,规范民政相关技术,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促进民政事业的专业化、市场化,从而促进民政事业的社会化。

2.契合团体标准化发展方向。标准化法的修订与实施,给标准化工作带来了新的活力,团体标准是重要的市场主导的标准。政府主导的民政事业中,相关标准一般由政府主导制定,包括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市场主导的民政事业中,相关标准应由市场主导制定,包括制定团体标准、企业标准。民政事业的社会化、市场化将导致民政标准的供给数量不足,供给结构不合理,需要团体标准的补充。因此,在社会化、市场化民政领域内团体标准将蓬勃发展。

3.顺应民政主管部门机构改革需要。随着民政主管职能的调整,民政事业的重点工作有所转变,注意力更加集中,责任更加明确,更有利于保障民生,服务民众。民政标准化将顺应政府机构改革的要求,及时调整民政标准体系,确定民政标准化工作的重点和要点,明确标准制修订的范围,在理顺民政业务关系的基础上,民政标准制修订工作将加速推进。

三、民政工作标准化建设的对策与建议

(一)强化保障措施

强化民政标准化的保障措施。主要包括政策保障、组织保障、资金和人才保障等方面。

1.提供政策支持。针对当前全省民政标准化工作情况,结合民政部《全国民政标准化“十三五”发展规划》的要求,制订民政标准化的相关政策,保障民政标准化工作顺利推进。

2.建立统一的领导机构和执行机构。全省民政标准化工作的领导机构还不够健全,各自为政的现象还比较突出,应成立专门的标准化领导小组,统筹协调,全力推进民政标准化工作。标准化领导小组下设立专门的标准化执行机构,执行机构应在领导机构的授权下,将标准化相关决策落地实施,完成沟通协调、技术对接、行政管理等方面的工作。

3.提供资金和人才支持。可设立标准化专项资金,用于标准的制订修订、标准信息管理、民政标准化研究和标准实施培训等方面。培養一批标准化专职和兼职人员,做到一岗多能,既要熟悉民政业务,又要熟悉标准化工作,成为民政标准化工作中坚力量。

(二)系统展开标准化工作

以标准制订实施为核心,系统展开标准化工作。从标准化研究、标准体系构建、标准制修订、标准实施、考核与改进等方面展开工作,系统性推进民政标准化。

1.加强民政标准化研究。要鼓励科研部门加强标准化基础研究,使得标准体系更加合理,标准化相关政策措施更加科学。要结合民政业务内容研究标准的需求,理顺标准之间的关系,总结民政事业现有的管理经验和技术成果,确定标准制修订计划,有序推进相关标准的制订。

2.构建并完善标准体系。标准体系在标准化工作中有重要地位,是标准化工作产生系统效应的基础,是各个标准进行分工的指导书。要构建全省民政标准体系,力求标准覆盖全面,标准之间的关系清晰,体系结构合理。要明确标准制订工作的轻重缓急,为标准制修订计划做支撑。

3.稳步推进标准制修订。标准制订是标准化的关键,要为标准的制订提供全方位的支持。以标准体系为依据,民政主管部门应推动标准的立项,包括国标、行标、地标、团标、企标的立项。支持标准的研制工作,促使民政专业技术和标准化技术融合,推动标准的研制。加强标准制修订管理,配合标准化主管部门按照标准制定的程序,完成标准的起草、研讨、广泛征求意见、审查、发布等规定动作,为标准的实施奠定基础。

4.加快推进标准实施。标准实施是民政标准化的最终目的。采取民政标准化试点示范建设、宣传培训、标准化考核等手段,使得民政标准落地。通过民政标准化试点,展示标准化产生的效益,提升民政部门的标准化意识。通过各种宣传手段和引导措施,提高民众和民政部门使用标准的意识,引导民众使用标准,让广大民众逐步了解并遵守标准化的要求,使标准成为共同遵守的准则。通过标准化考核,让各个部门的标准化工作和绩效挂钩,增强标准实施的动力。

5.重视标准的持续改进。标准持续改进是提升民政标准适应性的保障。要通过标准实施检查和考核发现问题,针对问题进行改进,提出标准修订计划和建议。要定期完成标准有效性检查,修改或废除不适用的标准。要根据民政事业的新情况、新业态,制订新标准。

(三)引入标准化专业机构

实施“标准化专业机构+民政业务部门”的技术模式。民政业务部门并非专业标准化机构,如果每个民政部门都花费大量的人力、财力、物力进行标准化活动,不但浪费资源,而且效率低下。民政部门应积极引入标准化专业机构,以统筹协调标准化工作。民政业务部门和专业标准化机构分工合作,从而提高民政标准化工作效率和质量。

(四)破除信息孤岛

要破除民政各部门的信息孤岛。有些民政业务之间联系不紧密,业务部门的信息系统各自为政,导致民政系统内部信息流转不畅,影响民政系统的整体性和管理效率。要理顺各业务部门的内部逻辑关系,明确信息之间的联系,在此基础上建立统一的民政管理信息平台,整合各个业务部门的信息,破除信息孤岛,实现信息共享。

(五)激发市场活力,引入团体标准

民政标准化要适应民政事业、标准化事业的发展,激发市场的活力。随着民政事业的社会化、市场化发挥,许多民政业务向社会放开。民政标准化工作也要转变发展思路,向市场开放,激发市场活力。在市场化的民政领域,如养老服务、部分儿童和残疾人福利、民政信息化、民政公共设施等领域,在标准供给时可引入团体标准,使得市场主体参与到标准制订中,提高标准的适用性和时效性。

参考文献

[1] 何苗苗,邓希妍,刘莲莲,等.民政标准化发展路径研究——以湖北省民政工作为例[J].标准科学,2016(7):28-32.

[2] 周思颖,彭友谊,刘向达.重庆市民政标准化现状调查及工作建议[J].中国民政,2016(3):2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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