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协议非诉执行实务探讨
2019-10-21王克先吕凯利
青年生活 2019年27期
关键词:探讨
王克先 吕凯利
摘要:行政协议纠纷主要表现为行政机关不履行、不按约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行政协议或者行政相对人不履行、不按约履行行政协议。如果行政机关违法违约,行政相对人可以提起行政诉讼。但对于行政相对人既不申请行政复议又不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协议约定义务的情形,基于我国行政诉讼“民告官”的特定性质,行政机关显然无法通过提起行政诉讼的方式实现行政协议目的,再则对于行政协议也无法提起民事诉讼。
虽然目前对行政协议申请非诉执行缺乏直接的法条规定,但行政协议申请非诉执行仍能从行政诉讼法找到依据;从行政诉讼设计看,当行政相对人不履行或不按约履行行政协议时行政机关为实现其行政协议目的,申请非诉执行成了唯一的途径;各地法院近年来对行政协议非诉执行也有相当的实践,积累了丰富的经验。至于程序方面,行政相对人不履行行政协议,行政机关强制要求其履行属于行政强制,故非诉执行可依照《行政强制法》中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程序实施。
关键词:行政协议 非诉执行 实务 探讨
一、问题的由来
行政协议纠纷主要表现为行政机关不履行、未按约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行政协议或者行政相对人不履行、未按约履行行政协议。
2014年11月1日修订,自2015年5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下称2015年《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十一)项明确将行政协议纳入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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