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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德治、法治、人治的历史发展

2019-10-21齐津

大东方 2019年11期
关键词:人治法治

齐津

摘 要:自古以来,德治、人治、法治的关系就一直与国家的兴衰,朝代的更迭紧密的联系在一起。从人治的独裁到法治的严苛再到德治与法治的兼顾,治国理念也在不断的变化发展,影响着整个国家的民主进程和文明程度。本文试着从德治、人治、法治的关系入手,通过分析秦朝灭亡的历史来讨论德治、人治、法治对当今国家发展的意义。

关键词:人治;法治;治国理念

一、德治、法治、人治的概念以及关系

从历史的纵向发展来看,一个国家的治理方式,存在人治、德治和法治这三种形式。

人治,即个人或少数人因缘历史原因掌握了社会公共权力,以军事、经济、政治、法律、文化、伦理等物质的与精神的手段,对占社会绝大多数的其他社会成员进行等级统治的社会体制。人治是儒家学说倡导的一种治国理论,被封建统治者长期奉为正统思想。

德治,是中国古代的治国理论,有两方面含义。第一,要求统治者集团以身作则,注意修身和勤政,充分发挥道德感化作用。第二,重视对民众的道德教化,“为政以德”,“德主刑辅”。

法治,包含两个部分,即形式主义的法治和实质主义的法治,法治是二者的统一体。形式主义的法治,强调“依法治国”“依法办事”的治国方式,制度及其运行机制。实质意义的法治,强调“法律至上”,“法律主治”,“制约权力”,“保障权利”的价值,原则和精神。

三者之间的关系,法治与人治是根本相对立的,是不同的治国理念。人治强调个人权力在法律之上,而法治理念正好与其相反,二者互不相容,“有他没我,有我没他”。而德治也被称为中国古代的治国理论,德治曾经附庸于人治几千年。几千年的封建君权统治,留下如此之多的明君、正宦,他们的事迹流传也得益于德治,因为德治的主张是暖化人们之间的社会关系,实现中国的“和”,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个人掌权所体现的贪婪、自私和欲望膨胀等一系列人性的丑恶,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二、以史为鉴看待以人治为主的秦朝

从秦朝的法令体系來说,是与儒家思想完全不同的。儒家思想最核心的一点,就是“仁”,讲的是人情,讲的是“父为子隐”,讲的是从小处做起先爱自己、爱家人再到大爱,儒家各个经典也体现着讲究变通的思想。儒家思想本源更倾向于支持“人性本善”,要每个人分别通过自身的修养来达到社会的文明。

但自商鞅变法以来的秦国法令,是最标准的法家思想,都是以律法公平为核心,讲的是制度,讲的是“王子犯法庶民同罪”,讲的是用各种制度化的方式(告发、连坐、法官普法)来保证执法公平,可以说不关注“人性”,只关心制度。法家思想的本源倾向于“人性本恶”,要通过国家机器的制度和执行来达到社会的文明。如果说有近似之处的话,《商君书》里有言“法以爱民”、“大仁不仁”,终极目标也是希望达到国家和社会的繁荣文明。但从其法制而言,湖北云梦睡虎地秦墓出土的竹简上,抄录有秦代法律,体现出虽严且公,虽苛且正的特点。其体现的立法思想和立法技术之先进,让后人叹为观止。可以说秦朝统治者为维护自己的统治,将法制运用到了极致,但是当时的历史环境是连年征战,民不聊生,百姓需要的是稳定的社会生活,而不是统治者继续利用法律维系他的军国统治。

在人治,德治,法治的共生圈里,他们将法制与人治极度发挥,而极力的压制德治,使得矛盾剧增,最终导致灭亡。秦灭亡后汉几乎完全承袭秦朝的法律,然而汉朝却没像秦朝一样很快灭亡。秦用严法,行极政;汉用严法,行宽政(汉朝初年)。汉朝主张约法三章,无为而治,德主刑辅,符合了社会发展的形势和百姓对休养生息的要求,因此在沿袭秦制的几百年中也能长存。

三、德治、法治、人治的现代意义

当今社会也重视德治的作用,在推动建立法治国家的背景下,也在大力推行法治与德治相结合。虽说人治与法治根本相对立,但是在古代统治过程中,依然有法治的存在,只不过是人治高于法治,统治者作为最高权威的存在,可以无视法律,随意更改法律。在当今的法治社会,法律的创建和实施也离不开人,只不过如今不再是单个人的专制独裁,当今社会主张发挥人民的作用,更加注重民意在治国理政中的作用,更加强调公平、正义、自由等价值追求。

可见,人治,德治,法治在历史的发展进程中是同时存在的。在治国理政的过程中,这三者更是缺一不可,只不过是在不同的历史条件状况下,三者共存,所占比例是不同的,在古代,人治占主要比例,德法居其次;在近现代,法治占主要比例,德治、人治居其次;在未来社会的发展中,具体比例的划分,还需要依靠社会发展的具体状况来精确分析。但是在这其中,法治、德治、人治的具体含义应是随着历史的发展,事物的变化而有所改变和更新的,比如,近现代及未来的“人治”已不是最高统治者个人的统治,而是指人在法治、德治建设中所发挥的作用,毕竟社会是人与人的相互关系而产生,人在治理国家的过程中一直都是主体。这是笔者所认为的德治、法治、人治在历史的进程中的发展趋势,如果逆趋势发展也就是违反发展的一般规律。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在社会发展过程中,要治理一个国家,要合理的分配德治,法治,人治在社会治理中所发挥的作用,深刻的理解三者之间的关系,找到一个最优的分配比率,既能够发挥法治的规范引导作用,又能够发挥德治的道德约束作用,最终实现社会和谐稳定。

(作者单位:中央司法警官学院研究生教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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