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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殡葬行业管理现状

2019-10-21范克

青年生活 2019年16期
关键词:问题及对策

范克

摘 要:殡葬行业的发展与每个人息息相关。但是我国的殡葬行业市场的规范化管理起步晚,即使是发展到现在也仍然存在着很过问题。殡葬改革事业的发展关系到国计民生,关系到精神文明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简要的分析我国殡葬行业的发展现状、存在问题并提出建议。

关键词:殡葬;殡葬发展;问题及对策

一、殡葬管理概念

纵观各国我们可以发现,殡葬管理主要包括两部分,即政府的监管和社会的推动。政府运用法律、行政、经济等手段,对殡葬行业进行规范、调整和监管,合理的配置社会资源;社会是一代代的传承,因此殡葬管理中还包括了对社会的殡葬引导使其健康发展。基于此可以说殡葬管理的一项国家的民政事务和改变民风民俗的社会文化工程。殡葬管理的主体是各级人民政府。殡葬管理是需要政府进行社会事务管理时发挥主观能动性的一种政府行为。殡葬管理的客体是参与殡葬实施行为的当事人,殡葬管理的出发点与落脚点是使得殡葬有利于社会、国家、人民的发展,有利于经济、环境的可持续。

二、殡葬管理的现状

殡葬行业的本质是具有公益性的,是政府提供的一项公共服务,目前基本都掌握在民政单位;民间企业的参与较少且较为分散,主要集中于殡葬用品及殡葬礼仪产业。全国“火葬”目前在我国已经基本实现,各地也相继推出惠民服务,加大补贴力度,满足人民基本的殡葬需求。我国目前面临人口老龄化的现状,在此国情的基础上,预计2020年指导21世纪末,殡葬行业都将保持快速发展。随着我国相关政策的出台,对殡葬的重视,殡葬行业的现状必将受到冲击和改革。

(一)殡葬管理行业目前成就

1.殡葬法规体系逐步完善

殡葬是民生中十分重要的组成部分,所以殡葬管理需要法规的保障。新中国成立后国务院颁布的《关于殡葬管理的暂行规定》,标志着我国殡葬管理进入法制规范的范围。随后在1992年,民政部颁布了《公墓管理暂行办法》。1997年国务院颁布实施了《殡葬管理条例》,标志着我国的殡葬法制进入了较为成熟的阶段。根据《殡葬管理条例》的精神,我国有29个省、自治区、直辖市陆续出台了地方性《殡葬管理条例》或者《殡葬管理办法》。党的十八大将生态文明建设摆在了突出地位后,2016年民政部、发展改革委、科技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等9个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推进节地生态安葬的指导意见》。2018年为推进殡葬改革的深入和发展,民政部等16个部门联合制定了《关于进一步推动殡葬改革促进殡葬事业发展的指导意见》,以进一步的指导生态安葬的相关工作。由此,我国的殡葬法律体系逐步完善。

2.殡葬业服务体系逐步健全

在党和政府的大力支持下,我国的殡葬服务体系逐步健全,服务标准不断完善。首先是基础设施逐步完善。由于殡葬管理于民生息息相关,所以随着国家对殡葬的重视力度的逐步加大,对殡葬业的财政投入也不断增加,我国当前的殡葬网络已经覆盖到了城乡的各个地方,基本可以满足消费者的殡葬需求。其次是殡葬服务标准的完善。在进一步提升殡葬服务水平方面,我国借鉴了西方的相关规定,在立足国情的基础之上先后出台了《殡葬服务术语》、《殡仪接待服务》、《遗体告别服务》等服务规范。民政部为了规范殡葬行为,陆续出台了《殡仪服务员国家职业标准》、《墓园管理员国家职业标准》、《遗体火化师国家职业标准》等一系列准则,逐步完善我国的殡葬服务体系。其次是殡葬服务的质量在逐步提高。殡葬行业作为十大暴利行业之首,价格高服务差一直是其给公众的印象。为了保护公众利益,改善服务质量,各地政府和民政部门都陆续出台了一系列的相关法规进行规制和引导,通过对殡葬市场秩序的监管、提升服务质量,增强人民的满意度。

3.殡葬业的政府扶持保障力度的逐步加大

为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在满足当事人基本的丧葬要求的基础上防止其因贫改葬,因葬返贫,各级政府和民政部门出台了一系列的相关政策和规整以加大政府的扶持力度和扩大社会保障范围。

实施了低收入殡葬补贴政策对于减少殡葬的费用、改善因葬返贫的现象有了很大的改善。在北京市、迁安市等地区政府部门对辖区内所有市民群众的基本丧葬服务费进行免除或者补贴。在长沙市、眉山市等地区政府对农村居民的丧葬服务费用也进行了免除或补贴。在很多城市,甚至对于外来务工人员也都有一定的补贴保障。

对生态安葬进行补贴。对生态安葬进行补贴对于我国推进节能、搞笑的绿色殡葬具有良好的促进作用。实行生态安葬不仅对于殡葬服务费用进行免除,而且还有一定的奖励。如上海市对于实行海葬的居民,不仅进行免费政策还能获得一定的物质补偿。

(二)殡葬管理存在的问题

1.殡葬业法律不够健全

我国目前并没有一部真正意义上的殡葬法。目前我国有关殡葬的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是1997年国务院出台的《殡葬管理条例》。虽然随着时代的发展,对于《殡葬管理条例》也对一直在进行着修改,但是其中对于殡葬业服务标准、惩罚机制、管理机构的责任、监督机构等都没有一个明确的规定。这就极易导致出现一些本可以避免的问题。

首先是殡葬市场的无序发展,由于《殡葬管理条例》对于殡葬行业的市场准入机构未进行明文规定,所以殡葬市场就处于相当混乱的状态。目前,我国许多城市都存在跨行业殡葬服务,医院、养老院等都可以为逝者进行举办追悼会、出售殡葬物品等;有的殡仪馆为了得到利益甚至可以在未拿到死亡证明时就对死者进行火葬等。这些无序的经营状态对于殡葬业的发展有极大的危害。

其次极易滋生腐败。由于监管机构的不明确,而民政部门在殡葬领域既是管理机构也是与殡葬服务机构存在合作关系的部门。在殡葬馆等殡葬管理部门出现问题时,民政部门出于利益共同体或利益需求,總是会不可避免的出现偏差,执法不公不仅可能会导致殡葬服务机构宏泰物价也造成了政府部门的公信力下降。

极易滋生犯罪。2017年4月四川省德阳市发生一件案子,中江殡仪馆的会计、财务室主任收受他人红包,为他人虚开火化证,致使160多万的殡葬补助费被骗领。由于殡葬领域监管缺位,信息不能及时有效的共享的现状极易导致贪污、受贿等职业犯罪。而作为殡葬行业参与者的殡葬服务机构由于没有相关具体明确的惩处标准,利用法律漏洞哄抬物价,造成殡葬行业的混乱。

2.民政垄断现象普遍存在

近年来,我国在殡葬体制改革方面做了许多工作。例如在2018年的《关于进一步推动殡葬改革促进殡葬事业发展的指导意见》中对于殡葬服务机构的管理就提出来管办分离、鼓励当地社会资本参加等措施。但殡葬业垄断的坚冰仍未打破。根据《殡葬管理条例》的规定,民政部门是殡葬业的管理机构,但是民政部门设立殡葬管理处,殡葬给管理处内设置殯仪馆。民政部门在殡葬市场中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的行为,经营者管理者基于一身,不仅不能发挥市场配置的优越性而且加重了政府调控的不利因素,使得殡葬行业出现的问题不能得到有效的解决。

3.殡葬设施空间的不合理

殡葬设施包括殡仪设施和安葬设施。殡仪设施包括殡仪馆和殡仪服务中心。安葬设施包括火葬的公墓、骨灰存放点以及生态安葬的坪葬、壁葬、树葬等地方。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发展,我国的殡葬地点原本位于城郊的地区也逐步转变为城市中心附近,出现了活人与死人争地的现象。而这种现象出现的原因不仅包括原本的土葬火葬占地空间大还包括殡葬设施的规划不够完善。出于我国传统殡葬理念以及城市化发展的前景,对于殡葬设施用地在城市规划中已经是相当重要的问题。生态安葬的措施上虽然可以一定程度上改善土地纠纷,但是在此基础上也应当更好的对殡葬用地进行规划以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安葬的心理需求。

三、生态安葬的行业规范

(一)规范行业准入机制

在我国的殡葬行业中对于火葬场、殡仪馆、公墓、骨灰堂是需要经审批才能设立的。但是对于相关的殡葬产品的生产、经营、销售的准入规定却由于没有强制的审批规定和手续导致其市场准入较为笼统。

针对此种情形,政府应当对殡葬行业的市场准入缓解进行有限的监管,实施行政许可制度。对于要进入殡葬行业的经营者的资格进行严格的审查,详细的根据各地的实际情况对于准入这个和标准进行规定,统一申请准入的证明材料、程序、审核标准。民政部门在接到申请后,对资料进行核实,确定符合标准后颁发资格证。将其经营范围、服务内容、法人代表、有效期限、监管部门进行明确标明。惩处措施可以包括罚款、扣押许可证、吊销许可证、终生禁入殡葬行业等以对经营者形成足够的威慑。

(二)规控殡葬服务机构的总量

其次对殡葬服务机构的总体数量进行有效控制。目前通过我国的有关数据统计,殡葬行业是我国十大暴利行业之首,由此可见殡葬行业的利润之高。如果不在总量上进行控制,极有可能有图突然的市场准入一时间在殡葬行业涌入大量的经营者,直接使得相关市场失去控制。在总量上进行控制,防止其过快增长发展,保障殡葬行业在市场有序良好竞争的环境下,通过改变以往的行政服务状态和经营概念,更好的发展和壮大。在实施总量控制时,要根据各地的常住人口和流动人口,经济发展状况、殡葬消费习惯、殡葬风俗以及我国推进实施生态安葬的政策等相关因素进行分配和制定,否则极易造成制度失衡,损害消费者利益。

(三)保障国有殡葬机构的比例。

我国的殡葬是具有公益性的,要推行生态安葬,实施殡葬改革,必须通过国有殡葬事业单位在殡葬行业中进行引导。不同于一般的殡葬企业,由国家出资设立的殡葬机构会更加注重社会效益而非经济效益,以保证殡葬行业的公益性和民主性。但与此同时,民政部门作为殡葬行业的管理者就必须一定程度的与经营者的角色相分离。一方面通过一定程度上的分离以达到在殡葬行业中对其他经营者更加公平的效果,另一方面通过政府的规制和引导以保障行业的可持续发展以及殡葬行业的公益性。

四、系统规范的法律法规体系

正如上文提到的,我国的殡葬法制建设目前存在着起步晚、法律位阶低、规定零散等情况。那么或者将现有的相关法规规章进行整合,形成一部较为完整的法律法规,或者重新出台一部《殡葬法》,在法律位阶上进行提升,在内容上进行系统化。个人比较认可将现有的法规规章进行整合,将其列为《民法》由人大常委会或者国务院进行修订颁布。主要是因为,现行的最适合推进生态安葬的相关法条是《关于进一步推动殡葬改革促进殡葬事业发展的指导意见》,并且《指导意见》中对于生态安葬的相关规划进行了较为细致的描述,但是仍存在一些问题。首先《指导意见》部门规章,其行政效力于政府规章是一样的,即政府规章可以与部门规章有冲突,需要国务院进行裁决。其次,由于部门规章的效力较低,并不能在全国起到较好的引导、指导作用,并且很难有效的对于局部地区的殡葬领域乱收费、服务差、行业垄断、政府监督力度不足等现状进行明显的规制。最后,形成系统化、体系化的《殡葬法》更有助于生态安葬的实施和后续的主体权利的保障,也更有助于提高生态安葬的社会接受度和认可度。

“生态兴则文明兴、生态衰则文明衰”。生态安葬符合我们党的十九大报告之中建设生态文明的要求,同时也符合回归自然、保护环境、节约土地的实际情况。实施可持续的生态安葬既是时代的要求也是社会的需求。

参考文献:

[1]刘锦伟.扬州殡葬业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D].扬州大学硕士论文,2017.

[2]孙克林.苏杭.吴冬悦.张孝童.两岸殡葬业事务发展研究[N].产业经济,2017(36).

[3]李红岩.秦风鸣.殡葬费用节节高百姓呼吁实施改革[N].人民政协报,2017(5).

[4]张国栋.殡葬业乱象暴露监管缺位[N].上海金融报,2017(4).

[5]杜晶.我国殡葬业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法律对策研究[D].新疆财经大学硕士论文,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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