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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纠纷多元解决机制研究综述

2019-10-21马雯雯

青年生活 2019年18期
关键词:多元化

马雯雯

摘要:随着社会不断发展,社会生活中纠纷呈现多元化特征。相应而言,纠纷解决方案也应该呈现多元化。诉讼和非诉讼的纠纷解决方式,都是为了及时有效地解决社会纠纷。在世界多元化纠

纷解决方案(ADR)浪潮中,具有中国特色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已经萌芽,在总结国外经验的基础上,推动我国民事纠纷解决机制的发展。

关键词:多元化;民事纠纷;ADR;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

一、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发展及研究现状

(一)我国对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发展及研究现状

国内对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研究,本文主要从五个方面进行简述。一是国内对“诉讼社会”视野下的纠纷解决的理论及实践研究方面。我国现阶段进入“诉讼社会”所带来的各种纠纷主要有两种解决方法。一种是从司法改革的角度,提升法院处理纠纷能力;另一种是从构建和完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出发,让纠纷在不进入司法程序的维度内得到妥善解决。在诉讼时代理论中,张卫平先生指出在中国改革开放之前的一段时间内,那时的中国缺乏真正意义上的法治意识,他对这个时代称之为“前诉讼时代”。改革开放之后一直到现在其成为“诉讼时代”,在这一時期人们对法律充满了希望和想象,凡事皆寄托于法律。第三个阶段是张先生认为的“后诉讼时代”也就是诉讼与非诉讼相互补充、完善的阶段,人们更加注重对纠纷的自然分流;二是对社会纠纷多元解决方式的分类研究方面,在我国对纠纷解决机制有私力救济、社会救济和公力救济三种。如江伟教授主编的《民事诉讼法》将社会纠纷调解机制处理方式分为私力、社会、公立救济三种。徐昕在《迈向社会和谐的纠纷解决》一书中指出,纠纷解决方式有公力型救济、社会型救济以及私力型救济三种。其中的社会型救济有调解、仲裁和ADR中的一部分社会救济途径;三是国内对于非诉类纠纷解决机制的研究方面,随着诉讼类纠纷爆炸式增长,有限的司法资源不能解决与日俱增的纠纷案件,正是在这个背景之下非诉类纠纷解决机制互补于诉讼解决机制,最为典型的就是范愉教授主编的《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研究》和《非诉讼程序(ADR教程》;四是国内对于社会自治当中的非诉纠纷解决方式的研究方面,社会自治也是现代民主社会发展的应有之义。燕继荣教授对中国社会的自治有深刻的研究,他提出在国家与社会的关系中寻求解决之道,在政府推进社会自治政策当中发现思路,在农村村民自治,城市市民自治,社会团体以及行业自治当中考察社会自治的发展轨迹;五是具体以中国甘南藏区为视角对于纠纷解决方式的研究方面而言,古老而智慧的藏民族在青藏高原严酷的自然环境下,创造出了具有鲜明世界屋脊特色的游牧文化。这是一种被雪域地理封闭了的文化,是沉淀、筛选了数千年的较稳定、较深厚的文化形态。在甘南地区的习惯法里面就有应对各种纠纷的机制,比如以人为本位的“赔命价”制度;以“脸面”在纠纷解决中贯彻始终的讲究;“说事”主体在纠纷解决中的地位问题;“盟誓”、“和解”及“单方行动”在纠纷解决中的运用等。

二、外国对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发展及研究现状

国外对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以美国和日本为例进行简述。美国的非诉类纠纷解决机制是最全面的国家之一,也是被世界上公认为ADR最发达的国家,美国在1998年制定了《ADR法》。美国社会学大家伊恩·罗伯逊在其著作的《分配不均所造成的利益冲突》中指出有限的利益在社会团体中的分配不均导致团体在追求有限的利益当中发生的冲突、争端,从而导致形成一种社会团体的不正常状态。关于美国行政ADR制度的研究,Alfred C. Amen,Jr.指出美国是判例国家,美国法院在日常案件当中利用ADR处理各类民事纠纷,他也介绍了ADR在美国社会中的运用状况。埃尔克里的《仲裁的运作》一书中对美国非诉纠纷解决机制的仲裁做了详细的论述。日本国内学者六本佳平对于纠纷的概念定义在《纠纷与法》一书中为,纠纷具有对立的特征发生于当事人之间,其动机本质不是感情或是竞技状态之下的竞争,而是基于利害关系双方的对立。日本学者千叶正士把纠纷分类为五种,即对争(contention)、争论(dispute)、竞争(competition)、混争(disturbance、纠纷(conflict)。对于ADR制度的研究日本学者小岛武司教授就把ADR的功能和作用具体归结为,第一是对法律的利用扩大;第二是促进当事人在纠纷解决过程中的程序性参与;第三是对案件整体的平衡调节;第四是加强程序平等。关于多元性法律纠纷解决体系以及诉讼与ADR之间的关系问题,小岛武司和伊藤真编著的《诉讼外纠纷解决法》一书对多元性法律纠纷解决体系以及诉讼与ADR之间的关系问题作了比较详细的阐述。

(三)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启示

无论对非诉类纠纷如何分类,其设立的目的是让人们在面对纠纷诉讼无解或者司法解决渠道成本太大的情形下有更多的选择,能够让人们在经济生活中解决纠纷更加便利有效,但其在程序和实体方面必须在法律规制的范围内运行,不能成为法外之地。在国家立法方面,应该加强推进非诉类纠纷解决机制的立法;在社会方面应该按照法律的规定,在法律承认的范围之内做好非诉纠纷机制的适用;在个人方面应该提升法律意识,以法律为活动准则,遇到纠纷应该按照法律规定行使自己权利。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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