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将营业收入用于生产经营构成非法转移财产
2019-10-21潘修文冯顺
科学导报·学术 2019年33期
关键词:生产经营
潘修文 冯顺
摘 要:判断被执行人的行为是否构成非法转移财产,应当从被执行人的主观方面、行为造成的危害结果及是否存在违法阻却事由三个方面分析。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确定的义务具有确定性和强制性。在履行的层面,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确定的义务相对于未经司法程序确定的义务有优先性。被执行人将判决、裁定生效后的营业收入用于生产经营,而不是用于履行判决确定的偿还义务,具有逃避判决确定的义务的故意,侵害了人民法院正常的强制执行秩序,且无违法阻却事由,应认定为非法转移财产。
关键词:营业收入;生产经营;非法转移财产;拒不执行
案情摘要
2015年8月12日,帅某某与周某某因未偿还杨某某86396元材料款被杨某某诉至泰宁县人民法院。2015年10月9日,泰宁县人民法院作出(2015)泰民初字第646号民事判决,判决帅某某、周某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杨某某支付材料款86396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并负担案件受理费980元。判决生效后,帅某某未按判决向杨某某偿还材料款。2015年11月13日,杨某某向泰宁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15)泰民初字第646号民事判决。2015年11月22日,泰宁县人民法院根据杨某某的申请,向帅某某、周某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要求帅某某、周某某执行(2015)泰民初字第646号民事判决并告知其在执行过程中的的权利和义务。2016年1月26日,帅某某因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给付义务,被泰宁县人民法院决定司法拘留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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