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夫妻忠诚协议的效力
2019-10-21郭燕
科学导报·学术 2019年33期
关键词:效力
郭燕
摘 要:夫妻忠诚协议虽不是法律术语,但近几年却在涉及婚姻法律关系的民事诉讼中获得关注。究竟夫妻忠诚协议有还是没有法律效力呢?夫妻忠诚协议能否单独起诉?任何基于夫妻双方同意的夫妻忠诚协议都可以得到法律的支持吗?法官对于夫妻忠诚协议的自由裁量权有多大?本文浅薄的分析希望可以减少关于夫妻忠诚协议方面的争议。
关键词:夫妻忠诚协议;效力;案例分析
基于双方合意的“夫妻忠诚协议”能否得到法律的认可成为弱势一方在婚姻关系破裂时维护自身权益的工具呢?在了解分析了学界与实务关于夫妻忠诚协议的看法与法律适用后,笔者认为夫妻忠诚协议在实务界被认为具有可诉性,只是关于协议内容约定的有效、无效存在案由不同,结果不同的差异。
一、学界中对于夫妻忠诚协议的效力认定
(一)“无效说”观点
无法可依
《婚姻法》第四十六条,存在有重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的、虐待、遗弃家庭成员四种情形之一的,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而以一方出轨婚外情行为为由不属于我国法律上的四种情形请求损害赔偿的明文规定,无法可依。
身份协议
夫妻忠诚协议是一种身份协议,不应以合同法的观念来理解。这种协议具有非道德性,不仅可能导致婚姻关系的异化,也会形成对人身自由的约束,最终使婚姻自由名存实亡,因此不应承认其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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