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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兼职大学生劳动者主体问题

2019-10-21孟彩云

青年生活 2019年16期

孟彩云

摘 要:近年来,在校大学生通过兼职的方式走出校门参与工作的现象愈加普遍,但是在校大学生的劳动纠纷事件随之逐年上升。与用人单位相比,在校大学生处于天然的弱势地位。此外,在理论界和司法实践中,对“劳动者”的概念和范围存在着巨大的争议,并且各地法院对如何界定大学生劳动主体资格,一直难以达成一致,这就造成了在校大学生劳动权益难以得到有效保护。本文通过对现有的劳动法律法规体系进行分析,并以法理的角度去论述在校大学生劳动者主体资格问题。

关键词:在校大学生;劳动者;劳动关系

一、背景

当前,在校大学生利用课余空闲时间从事兼职工作的现象已经相当普遍,同时由此带来的纠纷也屡见不鲜。要解决这些纠纷需要厘清的一个核心问题就是在校兼职大学生是否具有劳动者身份。高校学生当前所从事的兼职大致可以分为两个类型:第一种是在课余时间高校学生所从事的的一次性或者短暂性的工作,比如提供对中小学生的家教服务。在司法实践中,这种兼职劳动一般会以劳务关系认定,有相应的具体法律文件来调整;第二种长假期间(寒假、暑假等)大学生在用人单位所从事的期限较长的劳动,如在制造业企业做短期工。关于此类兼职大学生的法律地位,理论及实践中一直难以达成一致的意见。本文主要对第二类兼职中在校大学生的法律地位进行论证。

二、兼职大学生不能认定为劳动者主体资格的弊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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