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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刑事辩护律师调查取证权

2019-10-21黄钰婷

科学导报·学术 2019年45期

黄钰婷

摘  要:刑事辩护律师的调查取证权具有重大的司法意义,然而在实践中由于各方面的原因行使起来阻碍重重,本文以李庄案为切入点,分析了制约辩护律师行使调查取证权的因素,并对保障律师的调查取证权提出了建议。

关键词:辩护律师权利;调查取证权;李庄

一、案情回顾

2009年,李庄作为重庆“黑老大”龚刚模的辩护律师,在取证过程中发现当事人的很多供述存在不合理之处,且身上有不明伤痕,其认为龚刚模有受到刑讯逼供的嫌疑,遂欲展开调查。2009年12月,李庄被指控涉嫌做伪证,经过终审审理后以辩护人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而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李庄并未向法院提交证据,其提出的证人也都拒绝出庭,同时,李庄对龚刚模的教唆行为(眼神动作)缺乏显然的指向性,并没有确凿证据表明其具有犯罪故意,甚至可以说其被指控的罪名与事实难以相符。此案震惊全国,在法学界也掀起了大讨论,对于李庄在案件中是否可以调查取证、其程序是否涉嫌违法等问题都是法学界讨论的焦点。

二、辩护律师调查取证权的现状分析

调查取证权是律师的重大权利,其关乎当事人的切身利益,关乎法律工作者的责任。在审查阶段,辩护律师应充分行使调查取证权找出对当事人有利的证据,为裁判的公正贡献力量,减少冤假错案的发生。《刑事诉讼法》规定律师的调查取证权受保护,并且制定了相应的程序对其进行保障,然而在实践中,律师的调查取证权往往得不到尊重,阻碍重重,甚至一些辩护律师在调查取证过程中,超越法律规定的边界而陷入犯罪的泥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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