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不动产异议登记的法律效力
2019-10-21张占军
中国房地产业·中旬 2019年4期
关键词:不动产
张占军
摘要:《物权法》和《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等相关法规颁布之后,我国已初步确立异议登记制度,利害关系人可以对认为登记错误的不动产信息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异议登记,但在异议登记期间,并不影响不动产的处分,对异议登记期间处分不动产的法律效力也未明确。
本文将从异议登记的立法目的、对现实交易的实际影响以及利益平衡等角度评析采取不限制处分的立法模式具有更高的制度效率。
关键词:不动产;异议登记;法律效力
作为物权法基本原则之一,物权公示公信原则使善意取得成为可能,也确立了善意第三人的优先性原则。即使登记的权利人非真正权利人,由于第三人之“善意”,法律保护其基于公示外观的判断。基于此,真正权利人若想破除此种局面唯一的辦法就是寻找到一把可以攻破“善意之盾”的矛,不让“善意”成为可能。不动产异议登记制度的立法目的便在于此。更正登记程序复杂,其要求也很高,需要一段时间来完成该程序,但是申请更正的权利人与异议名义人之间的争议是短时间内无法解决的,因此有必要在法律上确立一种照顾真正权利人利益的临时性保护措施。
一、对于在异议登记期间,登记名义人能否行使处分权,处分后产生的法律后果
(一)禁止登记名义人在异议登记期间处分争议不动产,则登记名义人不能对争议不动产行使处分权,不动产登记部门也不能办理相应的变更登记手续,善意第三人不能取得不动产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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