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书遗嘱的效力认定口径刍议
2019-10-21董明杰
大东方 2019年7期
关键词:效力
董明杰
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民间财富积累日益增多,民间财富传承与流转已经成为民事法律关系中的热点。
从继承的角度来看,我国主要分遗嘱继承与法定继承两类。其中,根据《继承法》(1985年)的相关理论,遗嘱又分自书遗嘱与代书遗嘱两种。代书遗嘱是指由立遗嘱人之外第三人书写的遗嘱,亦即由代书人根据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而代为书写的遗嘱。由于其非自书性,在实践中产生的争议往往比较多,当然在对其效力的认定上也存在相当多的争议。
首先,相关法律、法规对代书遗嘱的界定。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代书遗嘱是由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且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代书日期,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立遗嘱人签名的遗嘱。《继承法》第十七条第三款明确规定:“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现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立遗嘱人亲笔签名。此外,法律对代书人、见证人均由严格要求。《继承法》第十八条规定:“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由此不难得出:如果代书遗嘱的代书人与被继承人有直接利害关系,即不能作为遗嘱代书人。即便有专业律师(实践中以两位居多)见证且出具《见证书》,但因为律师均没有亲笔代书,因此此类遗嘱并不符合代书遗嘱的上述法定形式要件。即便是律师见证有配套谈话记录,也应切合代书遗嘱的法定形式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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