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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人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2018-09-14本栏编辑

党的生活(黑龙江) 2018年8期
关键词:见证人继承法民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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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七条规定:“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以录音形式立的遺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但不是任何人都可以作为代书遗嘱见证人。《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八条明确规定以下三类人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二者均不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参与订立遗嘱这类较复杂民事活动。

(二)继承人、受遗赠人。这两类人与遗嘱有直接利害关系,有可能影响遗嘱人自愿表达其内心意志。再者,他们的证明难以保持客观性和真实性。

(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继承人、受遗赠人的债权人、债务人,共同经营的合伙人,也应当视为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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