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体育赛事节目的著作权问题
2019-10-21吕佳学
新生代·上半月 2019年8期
关键词:保护
【摘要】:伴着知识经济的蓬勃发展,人民对于文化生活的需求日益提升。体育赛事节目也被越来越多的人关注,围绕体育赛事节目形成了全方位的产业链,成为国民经济新的快速增长点。面对层见迭出的网络盗播问题,体育赛事节目的法律性质和保护问题成为关注的焦点。司法实践中的处理方法也存在诸多问题,体育赛事节目在著作权法中寻求保护显得相当困难。从体育赛事节目研究出现的问题,法律性质和保护建议展开论述,有望可解决当前问题。
【关键词】:体育赛事节目 著作权 法律性质 保护
一、各地法院在审理体育赛事节目案件的不同观点
(一)拒绝给予体育赛事节目物权保护。
2010年,北京体奥动力体育传播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全土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网络侵权。原告体奥公司称,被告未经原告授权或许可,在被告主办网站上擅自转播2010年度亚洲足球冠军联赛比赛,并以此牟求利益,该行为不仅严重侵犯了原告对于比赛所享有的独家网络传播权,侵犯了其合法权益,还造成一定经济损失。体奥公司以我国《物权法》第2条作为法律依据,将涉案体育赛事节目的视频作为动产,以该动产物权被侵犯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全土豆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其经济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规定,物权的种类及内容,受法律约束。原告聲称其遭受到侵害的独家网络传播权系物权属性的权利,但我国法律并未对赛事组织者的权利作出相关规定,因此原告所主张的权利缺乏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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