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检察机关办理职务犯罪案件
2019-10-21范燕霞林楸玲
锦绣·上旬刊 2019年8期
范燕霞 林楸玲
摘 要:随着司法改革的深入、《监察法》的实施,检察机关采取一系列措施,加强与监委的沟通协调,确保职务犯罪案件的审查起诉和判决。本文从检察机关办理新形式下的职务犯罪案件时,对证据、审查等方面,及与检察委对接等存在的主要问题进行讨论。特别是《监察法》与《刑事诉讼法》衔接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提出了建议。
关键词:司法改革;证据审查;审查起诉;存在问题;建议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在新的起点上持续深化党的纪律检查体制和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促进执纪执法贯通,有效衔接司法,推进反腐败工作法治化、规范化,为新时代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全面从严治党提供重要制度保障。[1]司法改革后,检察机关处于监察与司法衔接的重要环节,新旧办案体制机制存在一定差异,高效顺畅的监检衔接机制有待建立。监察机关与检察机关对证据收集、固定、审查、运用标准的建立和统一问题在一段时间内将持续存在。
首先,从证据的审查上来看,应严格按照庭审标准,对职务犯罪调查工作中形成的证据进行审核把关,确保经得起庭审检验。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于2016年发布的《关于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意见》,明确要求应当按照裁判的要求和标准收集、固定、审查、运用证据,并按照法定程序认定证据,依法作出裁判;要求规范法庭调查程序,确保诉讼证据出示在法庭、案件事实查明在法庭,证明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罪轻或者罪重的证据,都应当在法庭上出示,依法保障控辩双方的质证权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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