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清末新疆吐鲁番厅合同之债探究

2019-10-21赵璐

新生代·上半月 2019年8期

【摘要】:古往今来吐鲁番都是新疆的重镇,在清代依旧如此,清末新疆被收复后,吐鲁番民事社会得到发展,债作为民事生活最为主要的一部分,作为民法最主要的内容,被历代统治阶级所重视,清代作为古代封建王朝的最后一个朝代,吸收借鉴各个朝代的经验,民事活动已经十分丰富,从而必然会导致合同之债发生原因的多样性。

【关键词】:清末 吐鲁番 合同之债 清代新疆档案选辑

有关清朝的时间界定,以鸦片战争为界,学术界一般把清朝基本分为:清朝前期和清朝后期,而《清代新疆档案选辑》中档案资料从光绪三年(1877年)至宣统三年(1911年),即自光绪三年(1877年)清政府再次收复吐鲁番始至清亡,遂以清末为时间界定。

在现代民法中债的发生, 是指民事主体之间依照民事法律规范发生债权债务关系。债同其他民事法律关系一样,它的发生必须以一定的法律事实为依据。因此,民事法律规范所规定的能够引起债发生的法律事实,即为债发生的根据。债发生的原因在民法中主要可分为合同之债、无因管理之债、不当得利之债和侵权行为之债。由于在档案中大部分债发生原因为合同之债,其余三种类型涉及较少,所以本文在此不一一论述。

一、合同之债

合同之债也称契约之债,合同之债是指因订立合同而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在债的发生原因关系中,合同之债是最重要的组成部分。不论古今均是如此,《清代新疆档案选辑》之中存在最多的是契约产生的债。……

登录APP查看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