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企业并购中的尽职调查
2019-10-21郭梦梦
大东方 2019年8期
郭梦梦
摘 要:“尽职调查”(Due Diligence)这一概念起源于英美法系,最开始是为了保护证券投资人的利益,后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被移植到企业并购等商业交易项目中。美国1933年证券法对于尽职调查规定,在证券投资中,如果当事人没有进行尽职调查,则有可能要对第三人即投资者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而在企业的并购交易过程中,因为收购方没有足够的时间和能力详尽了解标的公司情况,如果其没有进行或没有系统性做好尽职调查工作,将可能会对标的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状况了解不清晰,从而因为信息不对称产生信息差影响并购的进行。
关键词:尽职调查;企业并购;基本原则
一、尽职调查概述
中国现有的法律法规体系并未对尽职调查给与明确的概念。根据学界和实务界的各种描述,笔者总结如下:尽职调查或审慎性调查,通常是指收购兼并、股票和债权发行与上市、资产转让、风险投资、股权投资等资本运作中针对交易对象和交易事项的财务、经营、法律等事项,由委托人委托律师、会计师、专业技术咨询、投资银行等中介机构、按照其专业准则所进行的审慎和适当的调查和分析。就其分类,大致分为:法律尽职调查、税务尽职调查、财务尽职调查、商业尽职调查、运营尽职调查、环境尽职调查、人力资源尽职调查、技术尽职调查、内控尽职调查、信息技术尽职调查等。本文仅就法律尽职调查进行相应论述,除非特别说明,下文中关于尽职调查的讨论皆指法律尽职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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