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行政诉讼中的调解制度
2019-10-21岳思佳
锦绣·中旬刊 2019年2期
关键词:改善
岳思佳
摘要:随着时代的不断发展,行政诉讼案件在以往的法律规定中都是非常明确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时不适用调解。但是在目前的司法实践中,可以发现诉讼中存在一定的案件可以适用调解程序。以下將从行政诉讼调解制度的概念、存在的弊端及其相关改善措施进行论述该制度的深层次内涵。
关键词:调解 弊端 改善
行政诉讼制度一直以来都是不能适用调解程序的,这不仅是因为在行政处理中,具体行政行为都是被判定为合法的,不允许双方当事人对合法行为进行调解协商,而且也是因为在行政机关和原告人行使权利时,当事人应当行使的是处分权,但是行政机关作为国家专门机关,不享有随意处分的权力。因此行政诉讼调解制度基于以上两点原因而在我国的发展受到了阻碍。
一、行政诉讼调解制度的概念及坚持原则
(一)行政诉讼调解制度的概念界定
行政诉讼调解,主要指的是在行政诉讼过程中,行政机关和相对人在人民法院的主持和协调下,以行政法上的权利和义务为内容进行协商,形成合意,从而进一步终结诉讼程序的活动。这一概念主要是在我国处理行政诉讼实务的过程中不断演变而来的,在这一环境的影响下,我国的行政诉讼调解制度开始得到广泛关注。
(二)行政诉讼调解制度坚持原则
在行政诉讼调解过程中,不得不提的就是需要坚持的三大原则。首先需要坚持自愿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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