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公共区域的隐私权问题
2019-10-21李康佳
西部论丛 2019年29期
摘 要:近年来,随着科技的发展与人们权利意识的日益增强,因在家门口安装摄像头而被邻居认为侵犯隐私权的案件时有发生,可看到私人领域的隐私权逐渐无法满足人们的需要,公共区域的隐私权也逐渐开始进入到人们的视线中。而与私人领域的隐私权相比,公共区域的隐私权基于其性质,注定在行使中会受到一定的限制,因此在判定是否构成此类侵权时,需对安装者的主客观方面进行综合评判,否则很有可能会造成法律的滥用。
关键词:公共区域;隐私权;摄像头
一、问题提出
在范某甲、范某乙与刘某某、王某某隐私权纠纷案中,原告以被告安装在公共区域的摄像头可拍摄到自己的出入狀况,侵犯了自己隐私权,并对自己造成了心理压力为由,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拆除摄像头,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法院认为被告所安装摄像头拍摄范围仅及于公共区域,属于可供不特定人随时出入的完全开放性公共空间,不属于原告的私有活动空间。且原告在上述监控范围内的活动也不属于其两人的不能对外公开的隐私,故最后判定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二、类案分析
当前科学技术迅速发展,越来越多的摄像头开始逐渐出现在公共场所之中,不仅对违法犯罪行为具有良好的监管与预防作用,也对公众的隐私权构成了一定的威胁。
在我国目前的司法实践中,对于公共区域内的摄像头是否侵权的判断,多以拍摄范围而定,将拍摄范围为公共区域的摄像头认定为未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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