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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轮旅客人身损害纠纷的违约责任研究

2019-10-21刘楠

学理论·下 2019年9期

刘楠

摘 要:在当代社会,基于对旅游之放松身心作用的不断追求,我国旅客对乘坐豪华邮轮跨境旅游越发推崇和喜爱。由于规范邮轮旅游的专项法律在我国立法层面尚属空白,如何在司法实践中有效地保护邮轮旅客的人身权利使其获得充分的救济,需要在理论上探究并加以梳理。笔者从两起典型的邮轮旅客因人身损害提起违约之诉的案例切入,分析比较邮轮旅客分别以组团社和邮轮公司为被告提起的两类违约之诉,从违约责任的视角下为邮轮旅客在人身损害纠纷中提供维权指南。

关键词:邮轮旅客;组团社;邮轮公司;人身损害;违约责任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9)09-0086-02

近年来我国邮轮产业快速发展,在2016年全国出境游旅客数量达到1.22亿人次,稳居全球旅游客源国首位的基础上,又以210万邮轮旅客规模成为全球第二大邮轮市场。由于国内邮轮旅客参与旅游活动往往需要远赴异域国度,一旦在航程中发生人身损害,受举证能力及管辖法院的限制,以组团社为被告的违约之诉成为邮轮旅客解决人身损害纠纷的首选。然而,理论界有关邮轮公司和邮轮旅客之间是否存在海上旅客运输合同关系一直存在争议,近年来的司法实践中也存在类似的案例,邮轮旅客能否以违约为由向邮轮公司提起诉讼?如果可以,这两类分别以组团社和邮轮公司为被告的违约之诉在构成条件、法院管辖、适用法律、赔偿结果等方面有何不同,这些问题需要在理论上加以梳理,并通过司法实务中的具体案例加以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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