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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妆品“社交电商”需规避哪些陷阱?

2019-10-16刘海兰

中国化妆品 2019年9期
关键词:社交电商广告法海关总署

文/刘海兰

近年来,社交电商以风起云涌之势让人不可小觑,但同时也随着不少APP被处罚、被下架等问题让人们开始重新审视社交电商的艰难之路……

什么是社交电商?简单地说,社交电商就是借助电子社交平台提供商品服务、完成商品销售的商业模式。电子社交平台例如微博、微信、抖音以及国外的Facebook、Pinterest、Twitter、MySpace、Youtube、Instagram、Foursquare、Craigslist等,而微店、淘客、云集、小红书、拼多多等则是国内知名度较高的社交电商。正处于风口与红利期的社交电商,看似每个都赚得盆满钵满,但其实,因为属于新生事物,就连很多操盘人自己都不甚明了相关法规制度,很容易落入陷阱。

那么,到底化妆品“社交电商”需要在哪些地方注意合规要求,规避业务不合规导致的经营风险呢?我们邀请到了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赵芸芸律师为我们解答。

作为律师,请您谈一下目前化妆品社交电商方面有哪些法律法规?

赵芸芸:化妆品社交电商作为一种兼具社交属性的电商平台,涉及的法律法规主要包括几个方面:

一是化妆品行业的监管规则。目前,我国关于化妆品监管方面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主要有《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卫生部令第三号,1990年1月1日施行,2019年3月2日国务院令第709号修改)《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令13号,1991年3月27日施行,2005年5月20日卫监督发[2005]190号修改)《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00号,2008年9月1日施行)等。涉及化妆品进出口的包括《海关法》《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关于在全国范围实施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管理有关事宜的公告》(国家药监局公告2018年第88号,2018年11月10日施行)《进出口化妆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43号,2011年8月10日施行,2018年4月28日海关总署令第238号修正)《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口商品有关监管事宜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94号,2019年1月1日施行)《国家药监局关于在全国范围实施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管理有关事宜的公告》(国家药监局公告2018年第88号,2018年11月10日施行)《商务部、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完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监管有关工作的通知》(商财发2018第486号,2018年11月28日施行)《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18第49号,2019年1月1日施行)《关于实时获取跨境电子商务平台企业支付相关原始数据有关事宜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65号,2019年1月1日施行)《关于调整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清单的公告》(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生态环境部、农业农村部、商务部、人民银行、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市场监管总局、药监局、密码局、濒管办公告2018年第157号,2018年11月20日施行)《海关总署关于公布〈海关认证企业标准〉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77号,2019年1月1日施行)等。

二是与电商平台相关的监管规则,包括《电子商务法》《网络安全法》《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等,以及正在制定中、未来可能出台的《社交电商经营规范(征求意见稿)》《App违法违规收集使用个人信息行为认定方法(征求意见稿)》等。

三是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如《刑法》《合同法》《广告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禁止传销条例》《增值税暂行条例》《消费税暂行条例》《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等。

从法律专业层面,您认为化妆品社交电商应注意什么法律法规的要求,有哪些是从业者会忽略的?

赵芸芸:从当前化妆品社交电商的发展模式和现状来看,除了不得销售假冒伪劣或未经质检的产品、捆绑销售等常见的电商平台应遵守的规范外,化妆品社交电商平台应当格外注重以下几点:

(一)防止涉嫌传销。根据《禁止传销条例》第二条和第七条的规定,传销行为的典型特点包括“团队计酬”“入门费”“拉人头”等,“社交电商”基于人际网络形成,具有明显的社交化特点,注册会员、多级分销、层层代理等常见的社交推广方式本身与传销有一定的相似之处,近年来因传销而受到处罚的平台也不在少数。因此,化妆品社交电商平台要注意规范商业模式,防止因构成传销而被处罚。

(二)注重规范广告发布行为。《广告法》和《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对于广告发布的主体、方式、内容等均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和限制,违反相关规定就会面临行政处罚。化妆品电商平台应当遵守规定,避免出现《广告法》第9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第17条规定的使用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的情形、第28条规定的虚假宣传行为,并注意遵守《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第6条规定的审批程序、第7条规定的显著可识别性、第8条规定的不影响用户使用等规定。

(三)注重消费者信息保护。《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网路安全法》均对电商平台保护消费者信息的义务进行了规定。在“流量为王”的时代,消费者信息本身具备巨大的价值潜力,化妆品电商平台如果未经消费者同意收集利用其信息,不注意防止消费者个人信息的泄漏,不仅会影响平台的商业信誉,也会导致平台承担法律责任。

观察解析

记者通过查阅网上报道,发现近年来,某些APP等社交电商被行政处罚的案例:

案例一:因被认定为“网络传销”被处罚

根据网上报道,浙江省某工商局网站在某专项治理电子商务执法行动案例中,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运营的某APP,以“交入门费”“拉人头”和“团队计酬”的行为展开网络传销行为,被认定为网络传销,因违反《禁止传销条例》被工商部门处罚近985万元。其被处罚的行为是:店主要交365元的服务年费;存在公司-合伙人-育成合伙人-导师-店主五个层级的晋级制度,各层级可以按照比例分享新人加入的利益,可以理解为团队计酬。

2019年3月,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就广州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传销(直销)违法行为做出处罚决定:责令其改正传销的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 7306万元,罚款150万元,合计7456万元,这也是迄今为止国内社交电商最大的一笔罚单。其被认定为采用传销方式进行的经营活动主要体现为:发展其APP平台会员,收取“超级会员”费用;制定规则,以平台管理运营商,并以运营商为金字塔顶层各自发展下级超级会员,通过会员消费实现层级计酬。

案例二:因涉及“广告违法”被处罚

根据网上报道,某社交电商多次因为广告违法被处罚。包括:(1)因制作并在APP上发布没有取得进口保健食品注册证书、也没有向食药监部门备案的保健品广告违反《广告法》第十七条规定;(2)因在其网站的“关于我们”栏目中发布“发展成为全球最大的消费类口碑库和社区电商平台”相关宣传文字违反《广告法》第九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3)因在其APP中以国家领导人考察的名义制作成广告从而对自己自营店铺进行宣传增加人气和销量的行为违反《广告法》第九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4)因对化妆产品的产地、用途、质量、成分等进行不实描述违反《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5)因广告使用数据、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不真实、不准确涉嫌发布虚假广告等。

案例三:因“涉嫌泄露消费者个人信息”被处罚

根据网上报道,2018年8月,上海市某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消费者投诉举报信息,对某社交电商涉嫌侵犯消费者个人隐私权进行了调查。经查,当事人在消费者注册的时候,跳出对话框让注册人确认,详细内容如下:“需要使用通讯录权限,您是否允许?具体内容包括:读取联系人等权限”。注册人确认允许后,可以在APP‘你可能感兴趣的人’栏目内找到本人手机通讯录内已在该APP注册过的联系人,并可进一步点击关注这部分联系人,关注后可以看到这部分人关注的人、粉丝等。

在隐私设置项目中,存在“允许通过手机通讯录加我为好友”选项,后面有确认选项可以让用户开启或关闭,但是默认设置为开启。其APP软件隐私设置成默认允许其他人加为好友并浏览到好友的部分个人隐私信息,致使消费者的兴趣爱好被陌生人了解。上海市某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上述行为属于未充分履行采取技术手段或必要措施义务,未完全尽到防止消费者个人信息泄露的义务,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对该社交电商运营主体公司处以罚款。

请问您如何看待这些现象?对化妆品类社交电商经营有哪些建议?

赵芸芸:(一)根据《禁止传销条例》认定传销行为的几方面考量因素 :是否存在有组织地发展人员形成不同层级,人员加入后的主要活动是否为继续发展他人(下线)加入,组织者或发展者是否基于发展人员数量获得利益(无论何种形式),所获利益的非法性等。化妆品社交电商在以社交特性作为突破点发展的过程中,应当注意对商业模式进行合规论证,避免构成传销。

(二)化妆品社交电商平台在开放社交功能的同时,要注重广告发布的合规审查,严格规范宣传推广行为(包括“种草”等形式的软广)一方面,随着化妆品行业的发展,化妆品种类和功能不断丰富,以保健品形式出现的护肤、美容产品不断涌现,此类产品在宣传的过程中不得使用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另一方面,对化妆产品进行宣传推广的用语中,涉及描述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情况时,需注意避免与实际情况不符。

(三)企业对App个人信息的合法收集、使用,不仅需要关注隐私政策文本是否合法合规,还需要关注隐私政策的展示形式与用户“同意”的获取方式,并将隐私政策中的文字进行落实。化妆品社交电商强调平台的社交属性,因此软件中往往包含将其他人加为好友或寻找其他通信软件好友等功能,这些功能本身并不违法,但将隐私设置成默认允许其他人加为好友并浏览到好友的个人隐私相关信息,致使消费者关注的内容以及兴趣爱好被陌生人了解,则属于未充分采取技术手段或必要措施义务、未完全尽到防止消费者个人信息泄露义务的行为。对化妆品社交电商而言,应当注意几个关键点:(1)收集个人信息应明示收集目的、方式、范围;(2)收集使用个人信息应经用户自主选择同意;(3)不应存在强制捆绑授权行为;(4)同时还应当支持用户注销账号、更正或删除个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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