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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社会治理联动范式:理论阐释及实践路径

2019-10-11李俊清王浩骅

中州学刊 2019年8期
关键词:实践路径

李俊清 王浩骅

摘 要:社会发展转型加剧、政策制度优化变迁、现有主流范式局限凸显,使得探索和构建新的农村社会治理范式势在必行。农村社会治理联动范式以治理有效为目标指引、以家国文化和关联主义为价值基础、以多元主体共建共治共享为核心原则,通过党的引领整合、关联权益强化、道德情感支撑重塑社会联结机制,进而培育“使命—责任”型党组织、权益关联型农民群体、公益型农村社会组织等积极联动主体,推动农村社会治理体系的“联”与治理能力的“动”相统一。

关键词:农村社会治理;联动范式;理论阐释;实践路径

中图分类号:C916.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0751(2019)08-0073-06

美国科学哲学家托马斯·库恩在《科学革命的结构》一书中指出,范式(Paradigm)是指一种“模型”或“范例”,可以取代明确的规则以作为常规科学中其他谜题答案的基础。①其“范式转换”理论被广泛应用于社会科学领域。人们为了应对新的环境、解决新的问题,不得不寻找新的理论模式和解决问题的框架。②目前,我国农村社会治理盛行“多中心治理”与“合作治理”范式。

随着我国农村经济社会发展转型,村庄“空心化”、农民“离散化”、两委“行政化”程度不断加深,农村社会治理低效或失效问题加剧,这给当前主流的“多中心治理”和“合作治理”范式造成了一定压力,也对立足我国农村社会实际、具有中国特色话语体系的科学治理范式提出了新的迫切需求。

一、农村社会治理联动范式产生的必要性

1.社会发展转型加剧

亨廷顿指出:“现代性孕育着稳定,而现代化过程却滋生着混乱。”③农村社会卷入到现代化浪潮之后,原有的有着共同价值观念的同质人口组成的关系密切、守望相助、富有人情味的村落、宗族、邻里等社会共同体逐渐解体和变异,靠传统道德价值和成员共同意志维系的社会整合机制作用也显著弱化,个体不安全感、价值虚无感、缺乏归属感等易引起社会整体的失序混乱与成员间的矛盾冲突。农民开始理性地“为自己而活”,对村内公共事务不再关心,公共参与日渐衰退,以致农村公共事務陷入了“越是集体的越少有人关心”的自利经济学陷阱之中。④与此同时,一些农村两委治理能力孱弱,组成人员文化程度低,年龄偏大,积极性缺乏,对上不能反映农民的意愿诉求,对下不能有效地开展自治活动,基本沦为乡镇政府的附属机构,公信力不足。⑤农村社会“强政府、弱社会”的整体格局没有变,公共事务自我合作供给严重不足,基本上单纯依靠政府或市场运作,农村公共服务质量水平与国家逐年增加的农村公共事业投入不相符,花大钱办小事的现象成为常态。农村社会治理实践中“上动下不动”“外动内不动”“上下内外不联动”的困境加剧,由此衍生出了农民参与热情消退、政府“悬浮”于社会之上、治理主体割裂分散等现实难题。

2.政策制度优化变迁

坚定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治理之路是我国改革开放40年来社会治理的成就和宝贵经验。⑥为了实现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推进社会治理改革,党和国家根据现实需要对农村社会治理政策逐步进行了优化完善。2013年,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了创新社会治理方式,坚持系统治理、依法治理、源头治理、综合治理的“十六字”方针,明确了农村社会治理的基本原则。2017年,党的十九大提出“打造新时代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这是在社会联动、社会协同、社会合力、社会共享轨道上缔造出来的新格局,党建引领下的联动治理是其核心要义。2018年出台的《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意见》明确了治理有效是乡村振兴的基础,提出要深化村民自治实践,大力培育服务性、公益性、互助性农村社会组织,发展农村社会工作和志愿服务,建立既和谐有序又充满活力的现代农村社会治理新体系。⑦同年9月,《乡村振兴战略规划(2018—2022年)》进一步对农村社会治理工作进行了部署,要求健全和创新村党组织领导的充满活力的村民自治机制,完善农村民主选举、民主协商、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制度,深入挖掘乡村熟人社会蕴含的道德规范并结合时代要求进行创新。⑧这些重大政策的变化与调整体现了国家层面对以关联整合农村党组织领导力、村民自治组织执行力、农村社会组织活动力、农民群众参与力为特色的“联动治理”的认可和关注,为学界开展农村社会联动治理的相关研究提供了政策性引导。

3.主流范式局限性凸显

相较于西方“小政府、大社会”的政社关系,我国的国家与社会关系呈现出了更为复杂的独特性,这种独特性深深地影响着我国农村社会治理的进程。当前,“多中心治理”范式几乎成为农村社会治理领域的“通用”理论范式。该范式提出农村社会治理主体应多元化和去中心化,政府不再是唯一的主体,必须与市场、社会相互合作。政府也不再是唯一的权力中心,农村两委、各类社会组织、经济合作社、涉农企业只要得到农村社会和农民群众的认可,就可以成为不同层面上的权力中心,形成一个由多权力中心组成的农村社会治理网络。⑨但在“多中心治理”范式体系下,我国农村“强行政、弱自治”的现实未得到充分考虑,治理主体之间的力量对比明显不均衡,“单中心”特色鲜明,与西方社会有显著差异。基层政府和农村两委在农村社会治理中作为国家力量的代表出现,掌握项目资源多,权力大,居于强势地位。与此同时,其他社会主体发育滞后,力量分散,参与观念欠缺,能力不足,处于可有可无的边缘地位。

治理是使相互冲突的或者不同的利益得以调和并采取联合行动的持续过程。⑩追根溯源,合作是治理的基本形态。“合作治理”范式近年来也成为理解和研究农村社会治理的学界共识。其主要观点有:国家不再是拥有至高权威的管理者,需要在尊重社会主体的基础上通过互动合作完成治理任务,并与之建立平等良好的伙伴关系。B11合作治理要形成政府、社会组织、企业等横向社会主体间的双向选择和合作机制,同时发挥政府和市场选择机制的作用。B12合作是实质民主的体现,基于信任的合作治理系统及其结构功能依赖于行动者的自觉性、主动性、积极性。B13不难发现,合作治理主要强调基层政府、农村两委、农村社会组织、农民群众之间的相互沟通、相互协作、相互支撑,并未系统解决合作动力的问题,这已经成为合作治理的明显短板。事关我国广大农村和数亿农民的农村社会治理不应仅限于合作,理应有更丰富、更先进、更具操作性的治理范式,强调治理权力共有、社会利益共通、社会价值共享,打破治理主体间的外部边界并进行联结联动,进一步整合治理主体并激发治理要素,构建既井然有序又充满活力的局面。

二、农村社会治理联动范式的理论阐释

1.联动治理的意涵

所谓联动治理,就是以农村社会治理的有效性为目标,在重视多元主体合作的基础上,重塑社会联结机制并培育积极联动主体,从而实现“立治有序、施治有体”的过程。B14联动治理范式的创新点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联动治理以农村社会多元主体共建共治共享为核心原则。治理活动的发起方既可以是村党组织和村委会,也可以是农村社会组织、涉农企业,甚至是农民自己。而村党组织需居于领导核心的地位,并运用其政治领导力、思想引领力、群众组织力、社会号召力为农村社会治理各类要素的联动提供政治保障。

(2)联动治理的治理方式是整合与联动的。联动治理依托农村社会治理主体地位与能力不均衡的现实,着重在治理过程中打破治理主體间的外部边界并重新塑造治理主体间的各类联结关系,因事归置整合治理力量,将多种治理要素的调动和协同作为治理有效的必要条件。

(3)联动治理以治理目标达成和治理方式有效为基本取向。这需要设置科学明确的治理议题作为行动引领,治理议题一方面来自农村社会共同体共同意愿诉求的达成,另一方面需要发起者主动设置和发现,尽可能扩大议题的覆盖面和参与面。

(4)联动治理注重非正式规则和程序的应用。联动治理从农村社会鲜明的“乡土性”和“熟人化”特色出发,挖掘社会资本丰富和传统道德情怀深厚的优势,在此基础上形成新的社会联结机制,促进积极联动主体的涌现,以更好地保障联动的实效。B15

2.联动治理的价值基础

中国农村社会“家庭中心”和“家国一体”文化底蕴的传承、发展、演进的逻辑和规律在农村社会治理中不应忽视。一方面,农村社会关系是以“家庭为本位”的熟人社会,家庭是农村社会最基本的细胞,通过血缘传承扩展成更大单位的家族,家族之间的不断通婚又使整个村落中的人群几乎都沾亲带故。这种以“家庭”为纽带的社会关系能有效降低农村社会公共事务的治理成本,对社会整合、社会合作、社会联动起着重要的支撑作用。另一方面,我国古代农村社会系“家国同构”的治理方式。自秦朝实行郡县制以来,郡县以上以皇帝为代表的皇权演变成了“国”,郡县之下以父权为代表的村庄共同体演变成了“家”,父家长的权力无论在国家层面还是家族层面均居于最高地位,皇帝是国家的家长,父亲是家庭的家长。“家庭—家族—国家”这种“家国同构”的社会政治模式和古人“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的个人理想相耦合,反映了“家”与“国”之间的同质联系。B16这种家国同质传统至今仍在“国家(政府)—社会”联结协作、联动共治中发挥着文化依据、观念依据、价值依据的功能。

关联主义指的是农村社会中国家领域与社会领域、社会领域与个人领域、公共领域与私人领域难以明确划分,不同领域虽然存在着各自内在的运行逻辑,但从本质上看是关联在一起的。首先,国家与社会关联相依,而非相互分离和排斥。我国农村从政治吸纳社会的“政社合一”过渡到政社分离的“乡政村治”治理体系,国家权力从农村社会适时退出,给予社会自治自决空间,借助社会力量改善公共服务与化解社会矛盾,社会力量则需要从国家提供必要的政策和项目中获得保障支持。其次,社会与个人关联共生。人具有社群性特征,构成了社会的基本分子。在农村实行村民自治,一方面从法律上赋予了农民自主处理村级公共事务、解决社会问题的权利,使农民从对国家的完全依附中摆脱出来,保障农民社会治理的主人翁地位;另一方面,社会是个人和家庭的扩大和延伸,有赖于公民参与的加强和社会权利的扩张。最后,公共领域与私人领域关联共存。农村社会排斥绝对的“私人领域”,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与宅基地使用权也只是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之下的私人用益物权。而“关联权益”的普遍存在则为农村社会联动治理提供了物质基础。B17关联权益是兼具私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的权益,比如农民自家门前的公共道路,虽然道路为村集体所有,但路况的好坏却与该农民的自身利益密切相关。目前,“关联权益”已成为农村社会联动治理最重要的现实条件和内在动力。

3.联动治理的核心原则

哈贝马斯的公共领域理论指出,社会多元共治建构了政府赋权社会并同社会在协商决策中达成共识、公民在参与上行使代表权的公共合作领域。B18共建共治共享不仅是我国农村社会治理实践探索的总结,更是新时期创新社会治理的核心原则和出发点,应将其作为联动治理范式的引领。共建共治共享从本质上说是参与协同式治理模式体系。

(1)参与是联动治理的应有之义。社会联动治理的过程是激发培养参与主体的过程。一方面,参与需要挖掘积极参与主体。农村社会治理活力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积极参与主体的涌现,社会联动治理就是要通过村务管理、公共事务决议、集体活动等途径发现参与主体,并不断培养他们的参与热情和能力,壮大农村社会治理行动的力量。另一方面,参与需要引导权益关联主体。农村社会治理效果与参与主体数量并不呈完全的正相关,现实中也很难做到全员参与。实际参与并积极活动的往往是那些围绕治理议题的权益关联主体,他们拥有最强烈的参与动机和意愿。因此,农村社会联动治理要重视引导参与意愿强烈的权益关联主体,抓住关键少数,形成示范带动。B19

(2)协同是联动治理的基本形态。农村社会联动治理的过程也是治理主体互动协作的过程,协同的程度决定着联动治理的水平和质量。有效的社会治理必须同时发挥政府机制和社会机制的双重作用,使两种机制各司其职,互相配合。B20只有互动协同才是农村社会联动治理的有效选择。通过构建多元协同体制机制,形成制度化、规范化、多样化的协作平台,容纳各类社会组织和市场力量进入,形成联动治理合力,确保农村社会治理协同化保持较高的水准。

(3)参与协同主体的角色不仅是建设者,更是农村社会联动治理成果的受益者和享有者。马克思主义唯物史观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是开展联动治理的思想指引,只有让农民享受到看得见、摸得着的治理实效,才能进一步强化他们参与协同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保障联动治理持续化、常态化。

三、农村社会治理联动范式的实践路径

1.构建联结机制

农村社会联动治理体系的建设实质就是形成多样化、动态化、精细化的社会治理联结机制,而重塑农村社会联结是基本的着力点。B21具体指打破不同治理主体及治理要素间的外部边界,并通过重整治理主体间的利益联系以形成紧密的联结关系。

(1)构建党的引领整合机制。党的领导是我国社会治理体系的特色和优势,党完善的基层组织在农村社会治理中居于领导核心地位,是联结不同治理要素、克服治理主体离散化、提高治理向心力的政治保障。农村基层党组织运用其政治领导力、思想引领力、群众组织力和社会号召力将各类治理要素聚合起来,形成党领导下的农村社会治理多元联动机制。首先,完善农村党组织自身建设,加强对党的社会治理理论的学习研究,提升党员的理论认识和思想觉悟,正确把握社会治理的建设方向。其次,坚持群众工作路线,农民群众既是服务对象,又是联动治理的主体。从农民群众的现实需求出发,设立普遍关注的治理议题和灵活开放的协商机制,为联动治理注入群众力量。最后,主动打破村委会、农村社会组织、涉农企业、农民群众等治理主体的外在壁垒,引导治理主体间进行交流与合作并发挥各自的特色与优势,打造农村社会治理结构扁平化、协商宽领域、联动多向度的整体格局。

(2)构建关联权益强化机制。农村社会治理具有治理要素多元化、治理方式联动化、治理效果外部化特征。虽然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宅基地使用权的存在,但农村土地产权仍为集体所有;尽管农民“原子化”和功利化现象加剧,但农民之间仍在地域空间上存在着强联系;产权私有构成了现代经济生活的基础,但产权私有不是全部私有,更不可能单独存在。这意味着农村社会存在着大量的介于私人利益与社会利益之间的“关联权益”。关联权益基于农村共同生活地域和空间上的相邻关系而产生,是具有准私人性质和准公共性质的权利和利益,比如村组道路、田间机耕道、村办小学等,性质虽然属于公共基础设施,但与局部农民的个人利益密切相关,因而该部分农民群体有更迫切的参与主动性,还能动用自身的社会资本和道德情感带动其他非关联权益治理主体,主动推进社会公共问题的解决。关联权益强化机制能够有效缓解“公共事务无法产生公共精神”的矛盾,为联动治理主体的联结提供利益联结点和行动发起点。

(3)构建道德情感支撑机制。我国农村社会的熟人化和乡土性为农村特色道德文化的生长提供了丰厚的土壤。一方面,农村传统道德源远流长,它根植于稳定共同体千百年来发展和沉淀的中华传统,并作为基本的社会规范调整规制农民的行为,已成为农村的基本行为准则。另一方面,农村道德是群体道德,被整个社会群体所遵守和信仰,塑造了群体认同和价值认同。二者共同构成了农村社会联动治理的道德情感支撑。构建道德情感支撑机制,具体从两个方面着手:一是内生性道德建设。我国农村历经千年发展形成的守望相助、尊长敬贤、重义轻利等传统道德观念至今仍内在地支撑社会治理系统的运转,能够引导社会治理主体的行为,能够转化为社会联动治理的现实行动。二是共同体情感建设。情感是农村社会治理不可忽视的维度,以情感为纽带可以柔化国家和社会之间的关系,可以强化不同治理主体间的人际互动,可以增进农民群众的社会认同和归属感。B22要通过情感再生产的方式增加农村社会资本,推动社会联动治理进程。

2.培育联动主体

联动治理注重行动的有效化,而有效行动的关键是“主动作为式”主体的挖掘和培养。农村社会联动治理须有明确的行为主体作为发起方,并通过设置科学的治理议题,凝聚社会利益和共识,推进各类治理主体的联结和互动。

(1)培育“使命—责任”型党组织。社会治理是国家治理的基础,保障农村社会治理的有效性是国家的基本责任。《乡村振兴战略规划(2018—2022年)》明确指出,要以农村基层党组织建设为主线,加强对乡村振兴的全面领导,提升组织能力,领导基层治理,团结动员群众。B23党在农村具备完善、有力的基层组织架构,是农村社会联动治理坚强的政治保障和领导核心,是“使命—责任”型党组织。党的利益同国家利益和人民利益保持高度一致,黨的发展目标同国家和社会发展目标有机联结。B24因此,农村基层党组织是农村社会联动治理首要的积极行动主体。一方面,农村基层党组织通过村党支部—党小组—党员三个层级对农村社会实现了全覆盖,组织系统完备,并通过党建活动和领导村民自治不断提升组织凝聚力和战斗力,具备积极引领联动治理的现实条件。另一方面,党组织的政治功能赋予了农村基层党组织和党员在农村社会联动治理中积极行动的政治使命和责任,保持先进性和战斗力就体现在必须在不同领域、不同行业、不同群体的联动治理中率先垂范、主动作为,积极整合联动其他各类社会治理要素。

(2)培育权益关联型农民群体。我国农村市场经济体制和以家庭联产为基本经营单位的小农生产方式的确立,在激活农村经济活力的同时也催生出了“精致的理性农民”,利益得失愈加成为农民社会行为的抉择标准。关联权益的存在使得农民私人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相联结,权益关联型农民群体的出现打破了农村社会“越是公共事务越无人关心”的治理困境。社会治理议题的选择是培育关联权益型农民群体的先决条件。不同的议题所联结的关联利益有大有小,相关的利益主体有多有少,参与度也有高有低。因此,应选择与农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或能引起农民群众普遍关注的核心议题,最大限度扩展关联权益的覆盖面和联结面。与此同时,关联权益型农民群体还有待扩展。在当下农村社会公共参与普遍衰落的环境下,通过关联权益联结到的积极行动主体仍占少数。积极行动主体若不能从关键少数扩展联动到社会治理多数主体而导致议题搁浅,不仅不能回应关联权益型农民群体的社会诉求,反而会打击社会治理主体的行动积极性,形成负面示范效应,恶化不同社会治理主体间的关系,从而陷入“集体行动的逻辑”困境。

第三,培育公益型农村社会组织。农村社会治理需要多元主体协同联动。公益型农村社会组织是指依托村民自治制度,为解决村内特定公共事务,按照组织章程开展志愿性、服务性活动的公益性团体。与互益型社会组织服务内部成员的情况有所不同,公益型农村社会组织在改善公共服务、聚合权益诉求、引导农民有序参与、增进治理主体联结互动等方面发挥着显著作用。同时,公益型农村社会组织兼具村民自治制度保障、熟悉农村社会环境、活动形式灵活可持续等优势,是农村社会联动治理不可或缺的治理要素。公益型农村社会组织是现成的“主动作为式”治理主体,如老人协会、妇女协会、红白理事会等农村社会组织,其宗旨便是解决农村社会领域的特定问题,有一定的人员资金保障和社会治理经验,且已获得农村社会的广泛接受和认可,具有成为农村社会联动治理积极行动者的巨大潜力。但是,这些社会组织也存在基层政府和村两委帮助扶持不够、发展相对迟滞、联动能力欠缺等问题。因此,需要出台具有实际操作性的激励措施,开展针对性的组织建设培训,以克服公益型农村社会组织参与联动治理的瓶颈,激活其联动治理的积极性和创造力。

四、討论与总结

目前,我国农村社会正处于快速转型期,社会结构和发展形态与西方同期多有不同。当前主流的西式多中心治理和合作治理范式,在规范和实践层面均显得力不从心。农村社会治理联动范式是富有中国特色的科学治理范式。在理论取向上,联动治理实现了农村社会多元共治的升级优化,打破了治理主体间的外部边界并重塑了各类联结关系,注重治理主体的联动行动过程,克服了农村社会治理主体“形连实不连”和“只联不动”的困局。在实践路径上,联动治理明确了农村社会治理基层党组织的领导核心地位,构建了党领导下的充满活力的农村社会联动治理格局。同时,联动治理扩展了“关联权益”概念,并使之成为联结各类治理要素的物质基础和有力抓手。它还激活了农村文化情感纽带,强化了社会资本作用,为推进社会治理进程提供了有效支撑。联动治理还通过设置科学合理的治理议题,挖掘和培育各类“主动作为式”主体,保障各类社会治理主体的主动性和活力。

农村社会治理联动范式根植于我国农村“强行政、弱自治”的社会现实,分别从联动机制构建的“联”与联动主体培育的“动”两个核心维度回应了党和国家推动社会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制度安排,用重塑农村社会联结和挖掘积极行动主体的方式回应了现有西式研究范式解释力、应用力、指导力不足的困境。它不仅是一种以“社会联动”为基础的治理形态,更是一种以“有效行动”为内容的治理技术。二者互为表里,相互促进,有效性强。但需要指出的是,当前农村社会治理联动范式尚处于不成熟阶段,范式的系统化和规范化还有待提升,这需要学界和实务界共同拓展深化。正如库恩所说:“范式在开始时很大程度上是选取的、不完备的、有可能成功的预示,需要常规科学加以证实、明晰和扩展。”B25

注释

①B25[美]托马斯·库恩:《科学革命的结构》,金吾伦、胡新和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12年,第17、21页。

②[美]托马斯·库恩:《必要的张力——科学的传统和变革论文选》,范岱年等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第75页。

③[美]塞谬尔·P.亨廷顿:《变化社会中的政治秩序》,王冠华等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17年,第175页。

④吴理财:《中国农村社会治理40年:从“乡政村治”到“村社协同”——湖北的表述》,《华中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8年第4期。

⑤谢元:《新时代乡村治理视角下的农村基层组织功能提升》,《河海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8年第3期。

⑥魏礼群:《坚定走中国特色社会治理之路——改革开放40年社会治理变革的经验》,《中国经济报告》2018年第8期。

⑦《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意见》,《人民日报》2018年2月5日。

⑧B23《乡村振兴战略规划(2018—2022年)》,人民网,http://politics.people.com.cn/n1/2018/0926/c1001-30315263-2.html,2018年9月26日。

⑨高红:《社区社会组织与城市基层合作治理》,人民出版社,2016年,第83页。

⑩俞可平等:《中国公民社会的兴起与治理的变迁》,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2年,第209页。

B11曾哲、周泽中:《多元主体联动合作的社会共治——以“枫桥经验”之基层治理实践为切入点》,《求实》2018年第5期。

B12汤金金、孙荣:《从单向到双向的合作治理及实现路径》,《江西社会科学》2018年第8期。

B13张康之:《走向合作的社会》,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5年,第79页。

B14B19刘建军等:《联动的力量:基层治理创新——以杭州市上城区为研究对象》,格致出版社,2018年,第157、169页。

B15B21李威利:《联动式治理:关联主义理论视野下的基层自治》,《河南社会科学》2018年第10期。

B16杨建华:《中国乡土社会与现代社会发展》,《浙江学刊》2015年第2期。

B17刘建军、王维斌:《“社区中国”:原理、地位与目标》,《城乡规划》2018年第3期。

B18王春婷:《社会共治:一个突破多元主体治理合法性窘境的新模式》,《中国行政管理》2017年第6期。

B20燕继荣:《社会变迁与社会治理——社会治理的理论解释》,《北京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7年第5期。

B22文军、高艺多:《社区情感治理:何以可能,何以可为?》,《华东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7年第6期。

B24唐亚林:《使命—责任体制:中国共产党新型政治形态建构论纲》,《南京社会科学》2017年第7期。

责任编辑:浩 淼   海 玉

Abstract:The intensification of social development transformation, the optimization and change of policy systems, and the limitations of the existing mainstream paradigm make it imperative to explore and construct a new rural social governance paradigm. The linkage paradigm of rural social governance is guided by the effectiveness of governance, based on the value of family-country culture and relativism, and the core principle of multi-subject co-construction. Through the party′s leading integration, the strengthening of related rights and interests, and the moral and emotional support, we can rebuild the social linkage mechanism, cultivate the active linkage subjects such as "mission-responsibility" party organizations, rights and interests-related peasant groups and public welfare rural social organizations, so as to promote the unity of the linkage of rural social governance system and governance capacity.

Key words:rural social governance; linkage paradigm; theoretical interpretation; practice pat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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