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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认定案件审理中如何弘扬核心价值观

2019-09-17王莉

法制与社会 2019年25期
关键词:公平正义核心价值观

摘 要 工伤认定案件涉及职工、企业和国家三方面的利益平衡,近年来发生的工伤认定案件之所以会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与没有处理好这三个方面之间的关系密不可分。要处理好这类纠纷,就要在案件审理中切实贯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要求,弘扬正气,为见义勇为的职工提供充分的安全保障。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94号指导案例对此予以了充分的肯定,同时还应当进一步完善相应的工伤保险制度,使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落地生根。

关键词 工伤认定 核心价值观 公平正义

作者简介:王莉,河南警察学院法律系副教授,研究方向:行政法和行政诉讼法、警察法。

中图分类号:D926.2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9.09.064

最高人民法院2018年6月20日发布的第94号指导案例,是一起涉及工伤认定的行政案件。其法律关系并不十分复杂,双方当事人的争议也不十分大(一审判决之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但是该指导案例在完善工伤认定规则的同时,反映出来的在工伤认定案件中十分明确的价值导,对于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使这一价值追求在司法实践中得以落地生根,发挥了很好的示范作用,值得充分肯定。

一、94号指导案例展示的价值追求

最高人民法院第94号指导案例主要涉及《工伤保险条例》中关于工伤的认定问题,即职工在工作期间,为制止违法犯罪行为见义勇为而受到伤害,是否应当视同工伤,按照工伤处理,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工伤保险作为社会保险的重要内容之一,对于职工因工受到伤害和遭受疾病给予社会救助,具有重要的社会价值和意义。《工伤保险条例》作为一部具有社会属性的行政法规,应当充分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基本要求。该《条例》第一条规定,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制定本条例。从该条例的立法目的看,其社会属性非常明显,对于因工受伤致残的职工,除了用人单位给予救助外,还应当予以充分的社会救助,由政府更好地承担起社会责任。但是在具体的条文规定上,作为上位法的《社会保险法》与作为下位法的《工伤保险条例》二者之间还存在着一定的不一致的地方,具体的制度与规则并没有完全充分地体现立法的目的与要求。

作为工伤认定的基本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了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情形,第十五条规定了视同工伤的情形,第十六条规定了不得认定为工伤的情形,似乎是一个比较完善的体系,能够满足行政执法和司法审判工作的需要。但是实际上,职工发生工伤的情形是非常复杂的,《条例》中规定的情形可能是已经发生过的、或者是可以想象得到的常见情形,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一些意想不到的新的情形又会大量出现,如何应对这些新的变化,需要立法者和执法者的智慧和技能。

最高法院发布的94号指导案例,是一个视同工伤的情形,受伤的物业公司的职工并不是因为工作的原因而受到伤害或者发生疾病,而是其因见义勇为而受到伤害,其行为本身虽然与工作没有直接的关联,但是这种见义勇为的行为和精神应当得到褒奖,其因见义勇为受到伤害,社会应当给予充分的救济。因此,将其因见义勇为受到伤害视同工伤,享受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通过法院判决的形式予以充分的肯定,该指导案例反映出来的惩恶扬善、弘扬正义的价值引领作用是非常明确的,有力地回应了一段时间以来社会上一些人见死不救和冷漠处之的不良社会现象,弘扬了社会正气,是一个很好的风向标,值得大力点赞。

二、工伤认定何以成为一个社会热点问题

工伤保险作为社会保险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对于受到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利用社会资金进行经济上的救助,减轻职工的负担,分担企业的责任,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但是,近年来,这一制度在执行的过程中,却发生了一些偏差,工伤认定问题成为近年來的一个社会热点问题。这既有社会风险加大,职工出险几率增加、救助费用增多的原因,也有企业负担沉重,社会保障不足,政府职责不到位的因素。由于诸多因素的叠加,导致了在工伤认定中产生了一些无谓的争议,出现了一些不该出现的现象。一方面,行政执法人员和行政审判法官可以援引的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非常有限,这些规定要么比较原则,其具体的内涵与外延并不明确,要么这些规定已经不合时宜,难以满足现实社会的需求;另一方面,职工、用人单位和工伤保险认定部门之间具有不同的利益诉求,对此应当如何进行平衡和价值引领并不明确,这样就导致各个主体之间自说自话,甚至南辕北辙,难以形成基本的价值共识。这样就导致一个非常具体的工伤认定的案件的处理结果往往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成为社会的热点。

三、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对处理工伤认定纠纷的指导意义

2018年5月,中共中央印发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立法修法规划》,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核心价值观融入立法工作,需要立法技术的支持和立法程序的完善,需要一个较长的过程。但是矛盾纠纷的解决和法律制度的实施却是非常现实的和十分迫切的,不能够一直等下去。过去一段时间,一些人只是将核心价值观的教育纳入文化建设的范围,没有将其作为一个法律问题来对待,使核心价值观的教化作用缺乏制度上的保障和约束,导致实施的效果并不理想。实际上,核心价值观的倡导与实行需要有法律制度来保障。即以法律制度来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基本要求,将其价值追求通过立法的形式上升为具体的法律条款,便于在实践中得以贯彻实施。工伤保险制度,作为社会保险的重要组成部分,更应当充分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指导作用。尤其是公平正义的法治思想,作为社会主义法治的最为基本的价值追求,应当在具体制度的制定和实施过程中得到最为充分的体现,这也完全契合了中央提出的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要求。由于我国的行政管理体制仍然处于不断的变革与完善之中,行政权力的行使还缺乏基本的程序法与实体法的约束和规范,执法人员在处理具体的行政事项和行政纠纷时,除了具体的执法规范之外,自由裁量的空间很小,价值导向不明,在目前的情况下,懒政怠政的情况有所抬头,导致机械执法和消极不作为的情况时有发生。而要改变这种局面,实现行政执法和法院行政审判的目的,就应当加强核心价值观在具体案件处理中的指导与引领作用。执法机关在处理工伤保险纠纷的个案时,应当充分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要求,符合立法的精神和指导思想,为立法的发展与完善积累经验。

四、公平正義理念应当在工伤认定案件处理中得到充分体现

(一)公平正义理念应当在工伤认定制度中得到贯彻

工伤保险制度是带有社会公益性质的法律制度,具有社会救济的属性,因此其立法指导思想中应当充分弘扬社会主义的核心价值观。由于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目前还不十分完善,在现阶段还不能实现全体职工的全覆盖,但是发展的方向与目标是十分明确的,因此在具有社会法属性的工伤保险法律中,应当逐步适当扩大其适用范围,既立足于社会现实,满足职工的实际需求,又通过具体的制度规定弘扬正气,倡导良好社会风尚。在工伤保险制度中,关于工伤的认定,对于工伤保险法律制度的实施具有基础性的作用,由于现实情况的多样性与复杂性,在制度的适用对象与范围方面,即对于“应当”,“视同”与“可以”认定为工伤的不同情形,都应当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要求。

(二)工伤认定法律规则应当不断发展与完善

作为一项法律制度,展现的是对于公平正义的一般要求,但是社会生活又是千变万化和丰富多彩的,在法律的适用中,则体现的是具体的公平与正义。对于每一个具体的工伤案件的认定,能非常生动具体地展现一项法律制度的价值追求和制度功能。因此,在个案的处理中对于公平正义的把握尤为重要。人民群众正是通过具体的执法过程中权利的救济和实现,来感受法律的温度与人性关怀。

《社会保险法》只对工伤保险的一些基本规则做出了规定,而早于《社会保险法》颁布实施的《工伤保险条例》则对有关事项做出了较为详细的规定。关于工伤的认定,除了应当认定为工伤,视同工伤的情形,以及不得认定为工伤的情形之外,司法实践中还有一些情况,属于可以认定为工伤的情形,但是法律和行政法规又没有做出明确具体的规定,对此,应当充分考虑立法的目的和制度的应有功能,将其纳入制度的调整范围,充分发挥工伤保险制度的社会功能,而不是与此相反,将可以纳入工伤保险的情形拒之门外,限缩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范围。如职工在单位餐厅就餐期间受到伤害,或者上卫生间期间受伤等情形,个体劳动者为了准备工作,或者为了生活所必需进行的活动,应当属于广义的工作的范畴,期间个人受到的伤害,应当按照工伤进行处理。另外,如职工在上下班途中为自驾车辆加油,在办理车辆保险、年审途中遭受伤害的情形,顺道接送他人受伤(或者搭乘顺道车辆受到损害)等情形,是否可以按照视同工伤进行处理?对于在家中工作的教学、科研人员工伤的认定,公车改革之后对于职工上下班途中的理解,职工主动加班工作期间发生的伤害情形等。在判断这些情形是否属于工伤时,都应当充分体现制度构建的意义与价值取向。为了解决工伤认定中的一些法律适用问题,最高人民法院曾做出了法释(2014)9号《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司法解释,该解释对于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情形做出了具体的规定。尽管如此,在实际的司法过程中还会遇到一些新的情况,最高法院又先后做出过十六个有关的答复和批复,这既反映出这一问题的复杂性,也反映出最高法院对这一问题的重视。一些地方法院在自己的审判实践过程中也总结了一些有效的经验,体现在其发布的法律适用意见中和参考案例中。这些地方法院的做法,在一定程度上扩大了《工伤保险条例》的适用范围,体现了立法的精神和价值取向,同样值得肯定。为了更好地实现工伤保险制度的立法目的,促进制度的完善,视同工伤的范围应当进一步予以适当地扩大,如在《工伤保险条例》中增加一个兜底条款的规定,一方面可以更好地适应社会发展和复杂情况的现实需要,另一方面可以为执法机关的执法活动提供充分的法律依据。

良法是善治的前提。一项有效的法律制度,从创立、发展到成型,需要经历一个不断完善的过程,需要经得起实践的不断检验。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94号指导案例所确立的审判规则,为工伤保险制度的发展与完善做了一个很好的注释。沿着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所指引的方向前行,我国的工伤保险制度必将更好地发挥其制度功能。

参考文献:

[1]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第94号:重庆市涪陵志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重庆市涪陵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确认案.2018.

[2]中共中央.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立法修法规划,2018.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人民法院工作中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若干意见.2015.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14.

[5]荆蕙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基本内涵及其构建[D].大连理工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2015.

[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2010.

[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实施细则.2015.

[8]郭锋.关于最高法院指导性案例的适用问题[J].中国法律连接,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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