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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治理现代化视域下的法律援助供给侧问题研究
——基于浙江省杭州市的实证分析

2019-09-13彭志芳唐晔旎浙江省杭州市司法局

中国司法 2019年9期
关键词:服务

彭志芳 唐晔旎(浙江省杭州市司法局)

根据《法律援助条例》(下文简称《条例》)第3条规定,“法律援助是政府的责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积极措施推动法律援助工作,为法律援助提供财政支持,保障法律援助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法律援助从供给侧来看,主要依靠政府财政投入。但从需求侧看,由于刑事案件全覆盖等试点工作的推进,法律援助需求量激增,传统的供给模式和管理理念无法从根本上解决法律援助供需矛盾以及由此导致的一系列问题。引入社会治理现代化理念,可以进一步理顺政府、市场、社会在法律援助供给中的关系,建立社会协同参与机制,同时,加大智能化化、大数据应用等信息化手段,从而有效解决法律援助的供需矛盾,促进社会的公平正义。

社会治理现代化是社会治理体系不断优化、治理能力不断提升以适应社会发展的过程,要求理念、价值、制度相互融合和促进。社会治理现代化的内涵应该包括治理主体多元化、治理方式科学化、治理过程法治化和治理机制规范化四个方面。社会治理的现代化体系与原有政府一元管理模式不同,社会治理的现代化体系要“打破传统上社会治理由政府一手包办的局面,释放各种社会力量参与治理的正能量,促使社会治理由单极向多极转变”。社会治理体系现代化重构,必然要求对各类社会事务的处理由单一管理转向多元共治。社会治理现代化强调的是从“行政化管理”向“社会化治理”转型,从“传统型管理”向“现代型治理”转型,从“单一性它治”向“多维性自治”转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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