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众参与政府立法问题探析
——以贵州省为例
2019-09-13陈雄飞贵州省政府法制研究中心
中国司法 2019年9期
陈 明 陈雄飞(贵州省政府法制研究中心)
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党的十九大提出“要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以良法促进发展、保障善治,以提高立法质量为核心,进一步完善立法工作体制机制。”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不断深入,我国立法中的公众参与日益得到重视,途径不断拓宽,开门立法越来越普遍。贵州省经过多年来政府立法的实践经验积累,通过各方面的共同努力,政府立法中的公众参与实践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是无论从行政立法机关角度,还是从公众自身角度分析,仍然存在一定的问题和不足。因此,我们应该在充分了解国情、省情的基础上,进一步建立和完善贵州省政府立法中的公众参与机制,尤其要从法律层面上保障其有序稳定进行,推动和谐社会的健康发展。
一、公众参与政府立法的相关概念
(一)公众参与
公众参与源于英国普通法上的自然公正原则。我国对这一概念的界定与研究在二十世纪80年代末90年代初才开始兴起,一直到了二十世纪90年代末与本世纪初才开始高速发展。要理解公众参与,首先要明白公众的含义。公众是社会群体,这种社会群体具有明显的类别性,既包含了个人、群体,也指其他社会组织。本文所指的“公众”,笔者认为其是在社会管理事务中具有相应的主体地位,能够以一定的方式参与行政立法程序,例如行政相对人、利害关系人、专家等。而政府部门对立法项目征集建议的行为,从严格意义上来说并不算真正的公众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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