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我国网络音乐版权保护的现状、问题及对策

2019-09-10张帅

青年生活 2019年28期
关键词:版权保护用户音乐

张帅

摘要:当前,我国音乐产业已实现由实体唱片为主的传统模式向以网络音乐为主的数字模式的转变。网络音乐因其虚拟性、开放性和易传播性等特点,极易被非法复制和传播。网络音乐版权保护问题已成为制约产业发展的瓶颈,版权保护治理难题亟待破解。从立法、司法、行政和行业组织等方面梳理我国网络音乐版权保护的现状,针对法律法规、体制机制、商业模式、技术手段等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提出相应的对策建议,以期促进我国网络音乐产业健康有序发展。

关键词:网络音乐;版权保护

网络音乐即音乐的固定载体由磁带、唱片转变为不同编码格式的文件,借助互联网和移动通讯网等传播,呈现出高度的虚拟性、开放性和易传播性。近年来,随着互联网、移动终端技术的飞速发展,我国网络音乐发展驶入了快车道。与此同时,网络音乐版权保护问题已成为制约网络音乐产业发展的瓶颈,版权保护治理难题亟待破解。

一、网络音乐版权保护的现状

近年来,我国版权法律制度不断完善,网络音乐版权秩序明显改善,网络音乐版权保护体系逐渐健全,行业生态不断优化。在版权法律制度方面,我国先后颁布了1部法律、6部条例、9个部门规章和44个规范性文件,针对网络音乐版权保护先后出台了《关于网络音乐发展和管理的若干意见》(2006)、《关于加强和改进网络音乐内容审查工作的通知》(2009)、《关于规范网络音乐市场秩序、整治网络音乐网站违规行为的通告》(2010)、《关于责令网络音乐服务商停止未经授权传播音乐作品的通知》(2015)、《关于开展网络音乐版权重点监管工作的通知》(2015)、《关于大力推进我国音乐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2015),以上规范性文件就网络音乐的市场规范、盗版打击、侵权整治等版权保护的各方面作出回应,为网络音乐版权保护和产业发展保驾护航。在行政保护方面,我国于2005年始连续14年开展剑网行动,在音乐作品、音视频等重点领域开展侵权整治专项活动,强化对网络侵权盗版的打击力度;国家版权局也于2015年开展网络音乐版权专项整治行动,网络音乐侵权案件占比从2015年的44%骤降到2018年的1.6%,2015年剑网行动前,我国音乐市场每年因盗版流失10亿元人民币,2018年,经过努力,头部数字音乐平台正版率达到90%以上,①网络音乐版权秩序明显改善。在行业组织方面,2011年6月,国内首个覆盖网络音乐运营商、网络音乐内容提供商的行业协调组织“网络音乐行业发展联盟”成立。2015年1月,由近30家成员单位发起的“中国网络正版音乐促进联盟”在北京成立并发布了《反盗版宣言》和《自律公约》,旨在推动中国网络音乐正版化、维护版权和相关权益人的合法权益,并通过相关技术措施、法律手段等向网络盗版音乐正式宣战,因此,2015年也被称之為网络音乐正版化元年。

在立法、司法、行政管理部门和行业组织的协同努力下,我国网络音乐版权保护和行业生态持续向好。数据显示,从网络作品侵权类型来看,图片作品案件数量最高,其次是文字作品案件和视频作品案件,音乐作品案件和游戏作品案件占比很低;从侵权案件数量来看,音乐作品案件数量骤减,下降幅度高达66%,占比不足2%;②截至2019年6月,我国网络音乐用户规模达6.08亿,较2018年底增长3229万,占网民整体的71.1%;手机网络音乐用户规模达5.85亿,较2018年底增长3201万,占手机网民的69.1%。③以上数据可以看出,网络音乐领域版权保护环境已有显著改善,继网络音乐行业正版化之后,其商业化之路已步入正轨,市场规模仍存在较大增量空间。

二、网络音乐版权保护存在的主要问题

近年来,我国网络音乐版权保护取得显著成绩,网络音乐市场持续繁荣,网络音乐在国家文化产业发展中的重要性逐渐凸显。然而,我国网络音乐版权保护仍存在一些突出问题,具体如下:

(一)法律法规有待明确和修缮

数字时代革新了作品的传播方式和固定载体,立法的滞后性难以跟得上技术发展的脚步,使得网络音乐版权保护遭遇法律尴尬。我国著作权法偏重对传统文字作品的版权保护,却并未对包含网络音乐作品在内的艺术作品的数字化处理后的问题进行明确规定,在司法实践中致使法院无法在著作权法中找到明确的法律依据,而是采用灵活变通的方法进行裁判。而我国目前针对网络音乐版权保护出台的规范性文件又明显较少,在具体实践中不足以对网络音乐盗版行为造成威慑。因此,网络音乐版权保护亟需修法支持。

(二)用户付费习惯难养成导致盈利难

长期以来,我国网络音乐用户养成了“免费吃午餐”的习惯,用户付费意识普遍较弱,产业发展存在盈利难的问题。数据显示,美国数字音乐行业每年收入达3.6亿美金,而中国13亿的人口仅创造了8000多万美金收入,④此外,2018年中国数字音乐平台用户付费率仅为5.3%。⑤正是由于用户付费习惯难以养成,一方面损害了音乐创作人的创作意愿,另一方面给行业收入造成实质性损失。因此,为平衡各方利益,用户付费习惯需尽快养成,确保行业盈利难的问题得到有效改善。

(三)网络音乐版权保护监管薄弱

现阶段,我国音乐服务平台主要依靠“免费服务+广告收入”的模式收取回报。该模式下如何获取点击量成为关键,现实生活中,拥有海量音乐资源和人气歌手新专辑的平台往往能轻易获取点击量。但是,热门音乐资源往往有限,于是,网络平台服务商在政府缺乏有效监管的情况下,不惜铤而走险采取侵权手段获取点击量,仅需点击鼠标便可实现且侵权成本较低,进而引发恶意竞争和侵权乱象。若政府监管有力,此种行为可有效遏制,但从实际情况来看,政府尚未掌握有效的技术手段予以规制,也仅是从宏观层面出台监管和规范意见,但并未设立专门的监管机构,监管机制尚不健全造成制度约束力不强,进而导致侵权现象频发。

(四)商业化运营模式仍存在弊端

现今,各大网络音乐平台纷纷通过争取独家授权来抢占市场资源,获得竞争优势,该授权模式可能会引发垄断行为,进而对市场竞争产生不良影响,在市场竞争遭到破坏的情况下,无疑对消费者福利产生损害,迫使消费者支付高额的使用费,无法充分享受优质音乐资源的情况。音乐因其本身固有的特殊性自诞生以来的使命就是得到广泛传播,版权法存在的目的也是为了促进作品广泛传播,繁荣文化市场。独家授权的商业化运营模式从其效果来看,并不有利于民众充分接触作品,甚至其垄断行为与版权法充分保护作品传播之精神相背离,综合来看,这一模式存在弊端和缺陷,应予以优化。

三、加强网络音乐版权保护的对策建议

纵观我国网络音乐版权保护存在的主要问题,有法律法规、体制机制、商业模式、也有技术层面的问题,针对上述问题,可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加强网络音乐版权保护:

(一)明确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网络中的数字化传播改变的仅仅是音乐作品的载体形式,相较于传统音乐更易复制且成本較低,因而受到侵权的可能性随之加大。因此,首先可考虑在《著作权法》中对音乐作品与录音制品的权利内容予以明确,使得司法实践中做到有法可依;其次,在权利许可方面,权利限制应当有所加强,建议增设录音制品专有许可限制条款用以避免滥用许可、垄断现象对网络音乐作品传播的阻碍;第三,建议完善权利流转制度,长期以来,我国立法呈现出重权利归属轻权利流转的价值取向,完善有关权利流转的规定有助于权利人提升创作热情,弥补其创作成本;最后,建议明确在网络音乐方面侵权行为的认定及处罚条款,加大惩罚性赔偿力度,以威慑心存侥幸的侵权者。

(二)创新网络音乐盈利模式

为促进用户付费习惯的养成,解决行业盈利难的问题,可从以下方面着手:一是针对不同人群开展个性化定制服务,实现网络平台的竞争热点由数量转向内容,打造“内容为王”的行业新高地,促进良性竞争,进而刺激用户为内容需求买单;二是上线订阅模式,针对目前我国许多网络音乐平台存在内容同质化、包装趋同、差异化不明显等问题,通过上线订阅模式,提供在线演出等特色音乐服务,给用户带来独特感受,吸引用户付费;三是设立开放社区,使用户在合理定价中发挥其主体作用,建立以用户为主导的歌曲定价收费机制,引导用户在可接受范围内有选择的对心仪歌手的曲目进行付费,同时也是对音乐社交布局下粉丝经济的有效呼应。

(三)加大网络音乐版权保护监管力度

为进一步加大监管力度,一方面,政府方面应切实加强对音乐作品的版权预警保护工作,强化约谈、警示、公开通报等监管手段,对侵权盗版网站加大打击力度,形成长效机制;另一方面,应加强和完善音乐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传统的音乐著作权集体管理模式面对更加复杂的网络环境稍显乏力,可考虑引入延伸性集体管理组织并完善相关配套措施。此外,还应充分调动民众的积极性,引导民众广泛参与到监管中来,设置专门的维权援助渠道,鼓励民众举报、投诉网络音乐侵权行为,并对举报行为予以奖励,对网络音乐平台行使注意义务不到位的,予以处罚。通过以上措施加大网络音乐版权保护监管力度。

(四)优化商业化运营模式

如前所述,独家授权的商业化运营模式有其弊端,如何探索运营新模式成为当务之急,在实践层面,腾讯音乐已与网易云和虾米音乐签订了独家音乐版权的转授权协议,开创了独家音乐版权“转授权”的先河,这一模式为优化商业化运营模式提供了思路。独家音乐版权的“转授权”不仅可以满足音乐服务商的传播利益,而且可以兼顾社会公众广泛接触作品,因此,“独家版权+转授权”不失为一种可行的优化路径,经过优化调整的“独家版权+转授权”新模式,将会更好服务于我国网络音乐产业的发展。

(五)探索引入技术保护措施

网络音乐版权始于技术革新,以“技术规制技术”已有相关的成功案例。以苹果公司为例,苹果使用DRM的核心技术⑥用于跟踪用户播放列表的复制数量和时间,有效把控二次复制次数,在采用DRM 技术的前提下,苹果以“合同+版权法”的范式,确保服务条款的有效承认后就等同于保障数字音乐版权人的作品不受再次复制和多次传播而被侵权。此外,区块链技术因其自身固有特性在智能合约、确权登记、授权交易、侵权追责等方面具有天然优势,目前,国内外关于区块链技术用于网络音乐版权保护中的研究仍处于起步阶段。在未来,以DRM、区块链技术为代表的技术措施在网络音乐版权保护中应发挥更大作用,应大力推行技术措施在网络音乐版权保护领域中的先行先试。

注释

①数据来源:《2018年中国网络版权保护年度报告》。

②数据来源:《2018年中国网络版权保护年度报告》。

③数据来源:《2019年中国在线音乐市场现状及发展前景预测》。

④互联网音乐平台:拒绝互掐携手共赢[EB/OL].https://www.chinaxwcb.com/info/28430,访问日期:2019年8月21日。

⑤数据来源:《2019年中国数字音乐产业研究报告》。

⑥全称Digital RightsManagement,简称DRM,译作:数字版权管理,其核心技术称为Fair Play。

参考文献

[1]孟兆平.我国网络音乐产业发展的现状、问题与解决对策[J].兰州学刊,2016(03):152-163.

[2]孟兆平,周辉.网络音乐产业发展现状与趋势研究[J].学术探索,2016(05):110-116.

[3]徐锦晋,方伶俐.“互联网+”时代我国网络版权保护的困境与对策——以数字音乐版权为例[J].产业与科技论坛,2016,15(20):31-32.

[4]郑淑凤,沈小白.版权保护后时代互联网音乐平台营利问题的分析与对策——数字版权许可模式改进与新商业模式之探索[J].科技与法律,2017(06):12-22.

[5]赵一洲.我国网络音乐市场的现实困境与法律制度完善[J].网络信息法学研究,2018(01):281-292+316-317.

[6]李安.网络音乐“独家版权”的许可模式分析——以法经济学为视角[J].北京政法职业学院学报,2018(02):40-46.

[7]宁立志,王宇.叫停网络音乐市场版权独家交易的竞争法思考[J].法学,2018(08):169-181.

[8]孙新强,姜荣.著作权延伸性集体管理制度的中国化构建——以比较法为视角[J].法学杂志,2018,39(02):34-42.

猜你喜欢

版权保护用户音乐
您拨打的用户已恋爱,请稍后再哭
基于用户和电路的攻击识别方法
众议新《著作权法》 版权保护覆盖面扩容,期待相应细则出台
信用卡资深用户
数字版权保护技术应用产业联盟正式成立
试论网络大环境下音乐作品的法律保护问题
音乐
音乐
秋夜的音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