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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现状及完善

2019-09-10高庆娟张艳高敏华

青年生活 2019年28期
关键词:消费者权益保护消费者

高庆娟 张艳 高敏华

摘要:本文试对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现状、制度完善以及近年新出台的与消费者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作以剖析,并提出相应的保护措施。

关键词:消费者 消费者权益保护 消费者制度的完善 消费者制度的新举措

<<消法>>大家都应该很了解,确实是我们国家一部非常重要的法律。在前年有一次老百姓的问卷调查里面,对中国法律的了解程度,结果《消法》是排在前三位的,在老百姓的心目中《消法》的位置很高。实际上《消法》真正作为一门独立的法律,它也是在最近这几年才形成的。从国际上来看,也主要是这几年形成起来的。

一、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现状

所谓消费者权益,是指消费者依法享有的权利及该权利受到保护时给消费者带来的应得利益,其核心是消费者的权利。而消费者权利——消费者为进行生活消费应该安全如公平地获得基本的食物、衣物、住宅、医疗和教育的权利等,实质即以生存权为主的基本人权。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收入水平的提高,消费需求日益增长,为保护交易中处于弱势地位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有效地促进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越来越受到我国政府的重视。

二、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现状

所谓消费者权益,是指消费者依法享有的权利及该权利受到保护时给消费者带来的应得利益,其核心是消费者的权利。而消费者权利——消费者为进行生活消费应该安全如公平地获得基本的食物、衣物、住宅、医疗和教育的权利等,实质即以生存权为主的基本人权。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收入水平的提高,消费需求日益增长,为保护交易中处于弱势地位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有效地促进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越来越受到我国政府的重视。

(一)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起步比较晚

1984年12月我国消费者协会在国务院的批准正式成立。之后,各省市县等区域的消费者协会相继成立。中国消费者协会于1987年9月被国际消费者组织联盟正式接纳为正式会员。在中国加入WTO以后,消费者协会在我国有了长足的发展。

(二)消费者权益保护上存在不足

随着时间的推移,受《消协》起草时的理论和实践不足的影响,一些在消费者权益保护上存在的问题也逐渐显露了出来。主要有一下几个方面:

1、维权途径问题。维权途径是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关键问题。现行的《消法》第三十四条为消费者提供了协商和解、调解、申诉、仲裁和诉讼五种维权途径,但是实践中往往是协商不欢而散、调解难见分晓、申诉久拖不决、仲裁没有依据、起诉精疲力尽,最后弄得消费者懒得奉陪,自认倒霉,这严重地影响到消费者权益的落实。

2、举证责任和费用问题。目前《消法》中对于发生消费纠纷时的举证责任没有做专门规定、消费者在消费纠纷中处于弱者的地位,但为了举证,特别是高额的商品检测费用往往超过纠纷商品本身的价值,使消费者望而却步。

3、民事责任的落实问题。《消法》第四十条、五十条虽然规定了经营者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但对故意拖延、无理拒绝没有规定具体的处罚执行标准,造成行政机关难以操作,不便于消费者追究经营者的法律责任,也大大削弱了《消法》的作用。

4、消费者纠纷的诉讼程序问题。司法诉讼途径是消费者依法维权的保障。目前,消费诉讼主要由消费者个人提起,而且没有适用于消费者群体诉讼的程序,相关的程序简化没有在立法上得到解决,缺乏仲裁或行政裁决的相关规定,现存的诉讼制度已经不适应消费者维权的实践需要。

三、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的完善

当前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立法仍然存在两大缺陷:一是《消法》自身还不健全、有待进一步完善;二是涉及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相关法律还存在空白,建议制定消费者政策法,将现行消费者权益保护中属于具体裁判规则的内容分离出去,尽快完善反垄断法,修改相应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

对于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的几点建议:

(1)完善相关立法,尤其是服务领域的相关立法力度。在实体法方面,我国虽然已先后颁布了一系列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法律法规,如《商标法》、《食品卫生法》、《环境保护法》、《产品质量法》等,但是涉及服务领域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法律法规却很少。而且有些法规和条例在实践中缺乏一定的协调力,法律效力也不高,对损害消费者权益的案件处理和打击的力度不够,威慑力不够。如网络购物中网络提供了方便快捷的购物渠道,但是目前还需要依法管理和引导,同时就举证责任方面应进一步扩大涉及具体消费领域的举证责任倒置的范围,切实保护消费者的利益。

(2)加大执法力度,加强行政职能部门的协作和配合。目前,少数中介组织、执法人员自律性差,更有甚者知法犯法,使消费者投诉取证极为困难。因此,一方面要加强中介、执法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另一方面逐步实行中介组织、执法人员职业后果的连带责任制度,對玩忽职守、出具假证明这给与严厉的处分,增强其职业风险成本。加强行政职能部门的协作和配合做到以较少的社会投入,更好地保护消费者权益。例如我国一些城市中设立12315执法部门联动行动,即公安、医疗、工商、税务等部门联合执法,减少投入,切实方便消费者。

四、完善消费者权益保护得救济途径

建立一套消费者权益仲裁机构,专门用于解决消费者权益纠纷。我认为可以在现有的消费者协会体系上,相应的增设独立的消费者权益仲裁庭,仲裁庭可配合目前小写的机构设置设立,开设到区县一级,针对消费者权益纠纷的特点设立一套专门的仲裁规则,尤其是方便小额纠纷的简便仲裁。仲裁庭成员可以从消协、律协、专家学者中聘请仲裁员,但考虑到消费者权益纠纷的多发性和小额性,仲裁员的聘任要求可以适当放低,人数可以适当放大,以保障消费者可以较及实地得到仲裁。

总之,消费者权益是关系到社会每个人的权益,并伴随这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政以及经济的发展、市场的繁荣会更加完善,对不法经营者侵害消费者的惩罚将更加法制化、制度化,而消费者的维权意识将不断的提高,维权途径将会越来越多,越来越高效,这些也将促进消费者权益保护立法的完善。

作者简介:

高敏华,出生年月1997年12月,性别女,汉族,籍贯山东省兰山区

张艳,出生年月1999年1月,性别:女 ,汉族 籍贯:山东省日照市

高庆娟 出生年月 1998年5月 性别女 汉族 籍贯 山东省莒南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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