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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因被强令冒险作业离岗获赔22万

2019-09-10

文萃报·周五版 2019年3期
关键词:调岗旷工朱某

朱某1989年3月入伍,2001年10月26日转业,进入山东某冶炼公司工作,双方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14年11月,单位安排朱某从事挂吊工作。因没有特种作业许可证,从2015年初开始,朱某就多次向车间主任提出办理特种设备作业许可证或調岗事宜,但迟迟未果。2015年11月17日,朱某离开工作岗位。12月29日,冶炼公司向朱某发出限期返岗通知书后,要求朱某15日内返回单位,逾期不回予以解除劳动关系。朱某签收了该通知书,但未返回。朱某陈述收到限期返岗通知书,曾询问具体的通知传达人是否为其调岗,但被告知还是原来的岗位,故其未返回单位。

2016年2月18日,冶炼公司决定于2月24日起与朱某解除劳动关系。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朱某的平均工资为4173.85元。

2017年1月,朱某向济南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以单位强令冒险作业,自己才未到岗工作,其行为不属于旷工为由,认为单位系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要求冶炼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348000元。仲裁委经审理,裁决冶炼公司支付朱某赔偿金225387.9元。冶炼公司不服,诉至历城区法院。

法院经审查认为朱某属于特种作业人员,需持证上岗,单位在朱某没有取得特种设备作业许可证书的情况下,安排朱某从事挂吊岗位工作,违反法律规定,根据《劳动法》及《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冒险作业的,有权拒绝执行,故朱某有权拒绝从事挂吊岗位工作。冶炼公司应及时为朱某调岗,冶炼公司在未为朱某调岗的情况下,以朱某连续旷工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关系违反法律规定,应向朱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近日,法院判决:驳回冶炼公司的诉讼请求;冶炼公司支付朱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25387.9元。(摘自《烟台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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