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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法对侵害占有的保护问题研究

2019-09-10柴海鹏

世界家苑·学术 2019年3期
关键词:责任法请求权物权法

柴海鹏

1 侵权责任法对侵害占有保护的法理基础分析

请求权基础作为被害人向他人主张权利的前提条件,对于保障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作用,对于占有人而言,在占有受到侵害后能否要求加害人依据侵权责任法的有关规定承担侵权责任,关键在于能否在侵权责任法中找到明确的请求权基础。因此就需要界定占有的性质,占有可否成为侵权法的保护对象,与占有的法律性质到底是权利还是对物的事实支配状态的争论有关。而关于占有性质的界定存在事实说和权利说两种观点。

“事实说”认为,占有是人对物所实施的事实上的控制,是一种对物的实际关系,无论物的所有权和其他物权归属于谁,也不论是善意或者恶意,只要对物实际控制就构成占有。“权利说”认为,占有不是一种事实状态,其本身就是一种权利。采权利说最为典型的是日本民法,日本民法未规定占有的概念,而是规定了占有权。

但是结合我国《物权法》的规定以及司法实践的态度,笔者认为我国当前对占有的性质界定为一种事实。我国《物权法》专设占有一编,并未规定占有权的概念,可见立法对占有性质的界定采取事实说。《物权法》无论是对于有权占有还是无权占有,抑或是权属不明或者权属有争议的占有,占有人都可以依照该条的规定保护其占有不受侵害。如若采用“权利说”则无法解释这一规定,因为如果认为占有是一种权利的话,那么就无法解释法律在对有权占有进行保护的同时也对无权占有进行保护的问题。

但是作为事实的占有何以要求侵权责任法对其进行保护。王泽鉴先生指出:占有人于占有物上行使权利,推定其适法有此权利。故除前手占有人外,占有人立于权利人之地位,侵害占有者,与侵害占有无异,亦得成立侵权行为。王利民教授也认为:占有虽非一种权利,但也属于法律所保护的一种财产权益,不受他人非法的任意侵害。侵害占有的,应负侵权的损害赔偿责任。笔者认为,占有虽为事实,但是其仍然具有财产利益,对于占有人来说,占有他人之物的目的在于利用占有物的价值进行使用收益以满足其自身需求,占有人对占有物的合法使用收益的利益在一定情况下甚至可以对抗所有权人的权利。所以在《物权法》和《侵权责任法》对所有权进行绝对保护的前提下,完全有必要对占有进行保护。

通说观点认为,《侵权责任法》所保护的一般为绝对性权利,包括物权、人格权、身份权等权利,事实行为以及债权被排除在外。但是《侵权责任法》第二条明确规定: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民事责任。本法所称的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明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从该条规定可以看出,首先,侵权责任法明确指出其所要保护的客体为民事权益,而非民事权利。占有虽是事实,但其背后也隐藏着占有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应当受到侵权责任法的保护;其次,其保护的客体包括物权、人身权、商标专利权等财产权益。其中的“等”字在笔者看来是立法者为侵权责任法的保护对象所做的兜底性规定,因为权利的范围相对容易界定,但是民事法益的的内涵和外延都无法明确界定,所以可用兜底性的文字为民事法益的保护预留空间,而这也为占有得到侵权责任法的保护提供了可能。

综上,占有的性质虽为事实,但其仍属于一种财产利益,是占有人对占有物的管领和控制,是社会秩序的体现,因此,法律有必要对占有加以保护以维持社会秩序。

2 占有的侵权责任法保护与其他保护方式的关系问题

2.1 《侵权责任法》与《物权法》关于占有保护的关系

《物权法》在第五编占有部分规定了占有人的物上请求权。同时,《侵权责任法》也对侵害占有进行保护,行为人侵害占有时,占有人亦可依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因此就会产生法律适用上的冲突。

首先在占有被侵夺的情况下。占有就是对物的事实支配,该支配状态的存在就意味着占有的确定存在,如果该支配状态破坏了,对于占有人而言固然是对占有的侵害,但是对于侵害人而言,则是另外一种事实支配(即另一种占有)的酝酿。因此,从旧支配事实的侵害到新支配事实的确定,通常要经过三个时期,即旧支配事实的受扰期——旧支配事实的衰退期——新支配事实的确定期。在第一个时期,由于占有人的占有尚处于受侵扰阶段,并未完全丧失占有,因此在此情况下,为了维护原有的占有秩序,往往允许占有人采用私力救济的方式保护其占有事实的存续。而在第二个阶段,由于原占有人已经事实上丧失了对原物的占有,法律即不允许原占有人利用私力手段于侵害人处夺回占有之物,因此《物权法》赋予了受侵害人物上请求权,允许其借公权力之手回复其占有。在以上两个阶段,原占有人可以依照自力救济和《物权法》所赋予的权利保障其占有,但是在第三阶段即新的占有事实确立之后,原占有如何维护自身权益?侵权责任作为法定的债之形式,受一定的诉讼时效的约束,但该期间较物权法中的一年除斥期间更长,只要占有人的利益受到侵害,侵权责任的适用不受上述阶段的限制,只要诉讼时效期间尚未经过,均可以适用,其适用的目的是对原占有造成损害的弥补。

其次,在行为人侵害或者妨害占有继而发生实际损失之时如何适用法律。《物权法》明确赋予了占有人以损害赔償请求权,但是没有具体的赔偿规则,如果仅仅依照该条文字面意思,还可以得出对有权占有和无权占有、恶意占有和善意占有进行同等保护的结论,这显然有失公平。侵权责任法与其他法律责任明显的不同之处就在于其强调对受害人的保护,其基本制度是“以保护受害人为中心”建立起来的,所关注的主要是对受害人的补偿。因此,侵权责任法中具有明确的归责原则的适用规则、损害赔偿的范围的界定以及计算方式等,因此在占有被侵占或者被妨害继而发生损害赔偿的情况下,应当适用侵权责任法中关于损害赔偿的规定,这样就弥补了物权法在这一问题上的缺陷。

2.2 占有的侵权责任法保护与侵害本权的侵权责任的关系

在有权占有的情况下,占有人往往是基于一定的合同关系而对他人之物进行占有,此时占有人是直接占有,所有权人属于间接占有,合同关系则是占有人对物进行占有的权源所在。因此,在某些情况下,第三人侵害占有时,也会对本权造成侵害。侵害占有与侵害本权的竞合必须有一个前提,就是本权只能是以占有为内容的权利,否则便不会发生二者的竞合。至于现实的侵害发生之后,占有人或者享有本权之人如何行使自己的权利,笔者认为法律在此无须做出强制性规定,应当赋予受害人以自主决定权,选择对自己最为有利的解决方式。但是当受害人行使其中一个权利并已实现对其救济的情况下,另一个权利随即消灭。

2.3 侵害占有与返还不当得利之间的关系

侵害他人占有也可能构成不当得利。因为占有也是一种利益,取得占有即取得法律保护的利益,所以得为不当得利的客体,可以发生占有的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不当得利可分为给付型不当得利和非给付型不当得利,而非给付型不当得利依其内容又可分为侵害他人权益不当得利、支付费用偿还不当得利以及求偿不当得利,其中只有侵害他人权益不当得利与侵害占有的侵权行为可以发生竞合。

笔者认为,侵权行为和不当得利的法律效果都是在加害行为人与受害人之间产生损害赔偿之债,而二者又无优劣先后之分,所以应当赋予受害人以自由选择权,但同时必须明确规定权利人行使权利的期限,在法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内行使权利,当权利人已经对加害人主张了侵权损害赔偿或者不当得利损害赔偿之后,则另一个请求权则依法灭失。

(作者单位:西北政法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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