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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媒介审判”的成因与防范对策

2019-09-10唐正平

媒体融合新观察 2019年4期
关键词:舆论监督互联网

唐正平

摘要:互联网的快速发展,媒介技术的革新,使传统媒体不再独自发声,人人都拥有麦克凤,都可以通过互联网及时发表言论。互联网为舆论的发表提供了新的传播载体。近年来,一些司法案件在网络舆论的关注下,成为全国性关注的热点事件,所谓“媒介审判”随之出现,为减少媒介审判事件的发生,本文试图分析媒介审判形成的原因,并提出解决媒介审判的对策。

关键词:互联网 媒介审判 舆论监督

随着互联网媒介技术的快速发展,网民借助互联网和媒介技术就可以讨论更多的公共事务,对社会性话题、焦点性事件进行发声,意见的表达变得多元化,信息的透明程度也得到了提升。然而,由于部分媒体从业者专业性不强,网民的媒介素养参差不齐,媒介组织把关力度尚且不足等因素,导致网络舆论存在劣质信息,低俗信息,非理性信息,这些信息形成一定规模后,就易演变成媒介审判,造成事件的复杂化,影响人们的正确判断。

一、媒介审判的概念、特点及基本现状

(一)媒介审判的概念

媒介审判一词属于舶来品,源于美国,从“报纸审判”演变而来。西方国家的法律审判实行普通公民组成的大陪审团制度。媒介审判是一种超越法律规定,干预、影响审判独立和公正,对被告或犯罪嫌疑人实施道义上的裁判,也叫作“报刊裁判”或“新闻审判”。

新闻传播法学者魏永征将媒介审判定义为:“媒体审判代表着新闻媒体超越司法程序,并先发制人地对所涉人员进行了判决、定罪、刻板印象、输赢等结论。它的语言常常是情绪化的,试图激起公众的仇恨或同情。”而中国传媒大学王军教授认为,“新闻媒体在报道新闻和评论是非时,在审判前或审判期间对任何刑事案件失去客观公正的立场,明示或暗示支持或反对被告人的罪行,或处何种罪行,结果多少会影响审判结果”。笔者看来,在互联网环境下,媒体通过互联网对某一司法案件进行有倾向性的评论,并引导网民形成舆论压力,造成干涉司法公正性的报道就是媒介审判。

(二)媒介审判的特点

媒介审判具有以下特点:一是媒介审判的报道,通常具有片面性,有的报道甚至是失真的,不符合事实;二是媒介审判的报道语言往往是煽情的,这类报道可以引发网民对事件当事人的同情或者憎恶情绪;三是媒介审判的司法案件报道,常常通过炒作来实现,有的联合多家媒体单向度的进行报道,有意识无意识的压制另外一方的意见,以取得关注度;四是超越司法程序,抢先对案件进行判断,对涉案人员作出定性、定罪、定刑、定罚,或者胜诉、败诉等结论。

在互联网环境下,媒介审判的出现,易引起新闻场和司法场产生混乱,甚至还容易造成公众不信任司法机关的审判,此类媒体变相的媒介监督,实质是媒体舆论监督的错位,权力越位。媒介审判易造成不良信息的传播。

(三)媒介审判的基本现状

当前,在互联网环境下,我国司法案件报道的内容属性,以及互联网平台的传播属性,出现了一些新的现象和问题,这些新现象和问题构成了媒介审判的基本现状。一是媒介审判的司法案件报道具备三个特征:新闻传播的业务特征、新闻传播的内容特征、互联网传播的新媒体特征;其次由于互联网元素的加入,使得司法案件具有了互联网传播的及时性、内容的趣味性、同质化、碎片化、传播手段的多样性、传播主体的多元化、传播过程的交互性等特征;三是在日积月累的司法案件报道中,也暴露出一些问题,例如司法案件报道的过度娱乐化、取向的低俗化及案件的故事化。

二、媒介审判形成的原因

近年来,随着互联网的不断发展,智能手机等媒介技术的普及和使用,“两微一端”使用的人越来越多,受众不再一味被动地接收信息。媒介审判出现的原因并不是单一的,而是复杂多样的。笔者根据文献分析法,总结梳理了出现媒介审判大致有以下几个原因。

(一)技术的不断发展

麦克卢汉在其著作《理解媒介:论人的延伸》中提出媒介即信息,媒介即人的延伸。公众拥有了某种媒介,就能够从事与之适应的传播活动或者社会活动。互联网的发展,让非媒体从业人员拥有更多发表话语的机会。互联网技术的发展,信息传播低门槛化,媒介组织把关权力的弱化,从而使有的媒体报道在选材上,常以网民对某事件的关注度为判断标准,为蹭热度,少数媒体人未能坚守新闻原则,断章取义,片面报道,有的媒体人甚至对事件进行歪曲报道,煽动网民睛感宣泄,非理性的发表言论和做出非理性的行为,将事件夸大化,利用受众的同情心,以增加文章的点击率,从而获取经济利益。

(二)媒体职能越位

媒体、大众舆论在司法案件的传播中扮演着多重角色,这些角色可以是舆论监督者、可以是舆论传播者。当然,无论媒体、大众舆论扮演的角色是什么,媒体和大众舆论的权力都有边界,不能超越自己的本职权力。而事实上,如今的媒体从业者新闻能力高低有别,自媒体专业能力参差不齐,有的为了博人眼球,获得点击率,获得浏览量,追求流量,获取利益,便忽视新闻的客观性、真实性、公益性,从而炒作事件,事件事实而非时就抢先报道。特别是在一些司法案件报道中,有的媒体自以舆论监督的名义,实施舆论审判,对案件进行定性、定量、定刑、定罚,或者胜诉、败诉等结论性报道,发生了媒介角色错位的现象。此外,在这信息过载的时代,信息不能得到有效的筛选,加之网络新闻从业人员门槛低,各个行业的人都可涉足网络新闻行业,这些网络新闻从业者大都未经过专业系统的培训和学习,特别在报道司法案件的过程中,容易夹杂个人的主观意见,导致报道失真,这样的司法案件报道,不仅仅影响着司法审判的公正性,还使受众的知情权受到了损害。

(三)司法制度缺位

时任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曾经坦言:“如今的法官有相当一部分人是自律意识比较差的,如果没有外界‘他律’的监督,就容易出现错误,也欢迎人大监督以及任何合法监督的存在。”当面对媒介和大众舆论压倒性的影响时,有的法官很容易受到外界“他律”的影响。法官的“自律意识”和“他律影响”取决于其业务素质和原则定律。若法官的审判以媒介先入为主,对案件进行非理性的判决,或者追于舆论的压力,就会影响审判结果。当然,媒介审判现象并不是面对这些影响无法避免,随着司法制度进一步完善,法官不断提升专业能力,凭着实事求是、公平、公正原则,及时依法通报事件的进展情况,主动发声,将舆论引入正轨,便可避免媒体和大众片面性的舆论影响。司法公正,媒体恪守本职工作,就能最大限度避免舆论监督過当的行为。

(四)网民非理性的行为助长

在互联网时代,网民生活被信息紧紧的包围着,在信息茧房中,网民不会去过多思考辨别信息的真伪,如果媒体报道偏颇,大众便容易被其报道煽动性的言语引导和鼓动,形成舆论一片倒的现象,最终导致媒介审判现象的出现。信息成喷井式爆发出来,受众接受的信息量过载,媒体把关人以及网络把关人的把关力度没有形成体系。与此同时,互联网的开放性、包容性,网民拥有了更多的言论自由,一些媒介素养不高的网民,便借助网络空间的匿名性,在微博、微信、贴吧等媒介平台口不择言,有意无意的发表煽动睛感的评论、片面性的评价司法案件,导致简单事件变复杂,从而使受众理性的分析事件受到干扰。

(五)刻板印象的影响

刻板印象也被人们称为“前理解”“偏见”,即在接触某事件、群体、事物或者某人前,大脑中已经存在的判断和印象等。刻板印象与受众本身所处的时代环境、生长环境,以及接触到的信息有很大的关联。在刻板印象的影响下,受众会根据个人的经历和信息累积情况,进行评论和传播信息,有选择性的接收自己默认赞同的信息,对与自己观点相侼的观点和评论,视而不见,自动屏蔽,或者少量接收。当面对司法案件的时候,受众同样也会因为刻板印象,先入为主的根据自己固有的经历和信息记忆,对司法案件作出非理性的判断。

三、应对媒介审判现象的对策

如何防止媒介审判现象的产生,笔者本着新闻传播的基本原则,结合当前的媒介环境,从媒介、受众、舆论等方面分析,提出规避媒介审判现象的对策,从而减少和避免媒介审判现象的出现。

(一)不断提升网民媒介素养

从众多的媒介审判现象中可以看出,网民的作用不容忽视。因此,要防止媒介审判现象的出现,必然离不开增强网民的媒介素养,只有网民明辨是非的能力提高了,才能控制住媒介审判现象出现的频率。尤其是互联网时代,媒介技术的应用,受众接收信息更加迅速,发表言论更加自由,面对爆炸信息,只有增强网民基本的媒介素养,才能不被别有用心的人所利用,保持理性的思考,客观认识事件。提升网民的媒介素养,其一是网民自我修养,其次相关部门引导也具有关键性的作用。

(二)媒体坚守新闻专业主义

在业界,媒体的新闻专业主义是立足之本,但是仍有个别媒体从业者经不起名利的诱惑,置新闻专业主义于不顾。媒体自身定位对媒介审判现象的规避,具有重要的作用。浏览量、点击率、流量对媒体的生存来说固然重要,但是以牺牲公信力来换取浏览量、点击率以及流量,无疑是杀鸡取卵,对媒体长远发展弊大于利。媒体从业者,应该坚守新闻专业主义,遵循新闻的客观性、真实性,牢记初心和使命,排除刻板印象,杜绝任何偏见,理性地报道事件,实事求是地报道。此外,媒体应该坚守本职工作,自律和他律相结合,不越权,即在法院审判前,不要对案件进行定性、定量、定罪或者胜诉、败诉等判断,客观公正的报道事件,保证公民的知情权。

(三)促进网络舆论和司法审判的良性互动

出现媒介审判的原因有很多,只有司法制度不断完善,法律法规不断健全,紧跟信息化不断发展的步伐,建立健全信息发布应对机制,面对大众舆情主动发声、及时發声,对大众关注的社会事件、舆情案件,发布权威信息,化解危机和矛盾。还可对一些不涉及机密的案件,通过网络直播、微博等方式,依法将审判过程、审判结果向大众公开,让大众和媒体及时知道案件的进展,满足人们对公共事件的知情权和媒介的监督权。

四、结束语

媒体和大众行使监督权,与司法审判并非矛盾,两者应是相辅相成。若是媒体舆论越权,过度干预司法审判,就会影响到司法的正常运行,媒介场和司法场就会受影响,网民的知情权就会受到阻碍。只有媒体、司法各司其职,媒介理性报道,司法依法办案,才能营造出一个良性的互动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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