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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购物纠纷中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的处理

2019-09-10周洋静张健

企业科技与发展 2019年6期
关键词:违约责任侵权责任

周洋静 张健

【摘 要】网络购物过程引发的纠纷中,加害给付本身十分特殊,其作为一种违约行为,构成了侵权行为,基于网络购物纠纷的特点,很容易引发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为了能够更好地对这一现象进行处理,文章对其处理方法进行了相关研究。

【关键词】网络购物纠纷;违约责任;侵权责任;竞合处理

【中图分类号】D923.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0688(2019)06-0222-02

0 引言

在互联网信息技术快速发展的时代背景之下,网络也在很大程度上促使我们工作及生活方式发生了较为显著的变化,其中网络购物就是具体的表现,而且还因其具有的便捷性及性价比高等优势而深受广大网友喜爱,我国每年的网购金额也呈现出逐渐上升的趋势。但是,网络最为显著的特征就是虚拟性,群众在虚拟网络消费的时候,安全问题、卖方不诚信等问题,都会直接给消费者带来较多的麻烦,尤其是在网络环境下,消费者与经营人员之间的信息关系本身就是不对等的,再加上买卖双方本身就不在同一个地区,所以网络购物相较于普通购物而言更加容易发生纠纷,并且维权之路也会更加困难。网络购物纠纷之中所出现的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主要是指债务人履行债务的行为不满足法律及合同的规定,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总体分析的话就是网络销售方没有按照相关规定而展开的违约行为,同时需要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为了能够有效解决这一问题,笔者就网络购物纠纷中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的处理进行了如下分析。

1 加害给付概念

加害给付这一理念最开始出现在1902年,是由德国学者提出的。在不断发展的市场环境下,我国也意识到这一制度的价值,并且积极借鉴这一制度,同时还在我国的《合同法》中对其进行明确,其中有提到:“因为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同时直接侵害了对方人身与财产权益,受损害方有权按照相关法律让其承担一定的违约责任抑或是其他侵权责任。”有关于加害给付这一理论的概念,不同学者也有着不一样的认定,我国法学界则认为加害给付不仅是指债务履行债务的行为不满足相关规定,也是指这一种不符合债务规定的履行行为会促使其他人受到损害。加害给付不仅具有一般违约行为所具有的特征,同时有其本身所独有的一些特征。

2 网络购物纠纷中加害给付构成要件

在我国的《合同法》中,学者对于加害给付的构成要件进行了一定的抽象概述,具体表现为以下3个方面。

(1)网络购物活动中,销售人员没有按照法律或合同相关内容开展购物,即销售行为。主要是指没有按照《合同法》之中所提出来的规定为通知、保护与照顾消费者,反而让消费者因此受到了人身危害。在这种环境下,我们就可以确定销售人员没有履行其本应该承担的法定告知义务。销售人员所展开的一系列行为明显不符合合同所规定的义务,主要是指交付的产品有可能存在问题或者缺陷,抑或是无法满足已经约定好的质量标准或产品功能。

(2)网络购物纠纷产生之后,使消费者遭受了履行自身给付利益之外的其他损害。网络购物者在消费过程中,不仅要承受本应该要给付的利益,同时还需要承受其他方面的损害,这也是加害给付最为核心的要件之一。假设消费者所受到的損害只是履行应该要交付的利益,销售人员在这一过程中只需要承担违约责任,并不需要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假设其不仅损害了消费者的财产利益,还在这一过程中损害了消费者的其他利益,如人身利益等,这时还需要承担侵权责任。

(3)网络购物销售人员主观上会存在过错。在上述分析中我们有提到,加害给付同时构成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可是一般情况下侵权责任的发生,大多具有第三个人的过错,所以在加害给付发生的时候,网络销售一方一定是主观上已经形成过错,因为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将其称之为已经构成了侵权责任。对于消费者而言,销售者本身是否存在过失是很难证明的。可是无论怎样,在网络购物纠纷之中,如果是因为销售者本身做出了一系列不当履行行为,并且还促使购买人员承受了应该要交付的利益之外的损失,这也体现出销售者本身也是有错误的,这个时候除非销售人员本身能够证明损害后果是因为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就不能排除其主观过错。

3 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之间的区别

如果从民法理论对竞合进行分析,其主要指的是因为某一种法律事实出现,同时还因此引发了两种或两种以上的权利产生,这个时候并不表示权利之间出现了冲突或者问题。为了能够更好地处理网络购物纠纷中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笔者就两者之间的区别进行了如下概述。

(1)责任构成要件存在差异。如果从违约责任进行分析,网络销售人员一旦产生了违约行为,同时没有任何原因可以进行抗辩的时候,其自然需要承担起相应的违约责任;可是,如果从侵权责任进行分析,损害事实本身就是对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形成的基础条件,假设不存在损害事实,侵权责任也就不存在。

(2)举证责任存在差异。网络购物纠纷中,消费者一旦提出违约诉讼,网络销售人员就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消费者需要销售人员在这一过程中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同时也不需要证明代表违约方存在过错,网络销售人员要想免去自身的责任,则需要证明自身是因为不可抗力因素抑或是其他免责条件而产生的行为。

(3)赔偿范围存在差异。违约责任一旦发生,其赔偿损失的金额通常都是交由当事人在合同及法律体系之中的规定而设定的,假设没有设定,明确赔偿损失金额的时候,最好是与消费者因此而遭受到的损失相当,如直接、间接损失等。而侵权责任在进行赔偿的时候,其范围同样包含了直接与间接损失,在侵害了消费者人身权的过程中,消费者还能要求一定的精神损害赔偿。

(4)诉讼时效存在差异。就网络购物纠纷之中的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进行区分,诉讼时效存在差异也是一个较为常见的现象,我国在相关法律之中有对因为违约行为而造成的损害赔偿请求权进行明确,其明确指出诉讼时效是2年。但是,假设其出售质量不合格商品的时候没有进行提前概述,其时效规定则是1年。

(5)责任承担方式存在差异。违约责任在承担的时候,承担的方式主要是以财产赔偿为主,在这一过程中有些赔偿可以以财产赔偿为主,有些也有可能是惩罚性的赔偿,而且大多数赔偿的形式都是以支付违约金、强制履行赔偿损失等方式为主;在承担侵权责任的时候,除了财产赔偿之外,还包含非财产的责任,如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恢复原状、赔礼道歉等。

4 网络购物纠纷中民事责任竞合处理

对于网络购物纠纷中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的处理,众多学者都认为只能实现一项请求权,加害人则不应该负起双重民事责任,我国在《合同法》中有明确规定:“受损害方有权选择要求销售者承担违约责任抑或是按照相关法律承担自身的侵权责任。”对于这一法律条文的解释,不同的人也有不一样的看法,有人认为债务人的违法行为要同时满足两个条件,一个是满足违约要件,另一个是需要满足侵权要件,这个时候就很容易出现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所以最好择一权利而行使。通过上述分析我们发现,债权人因为债务人的违约行为,促使其财产抑或是人身受到损害的,这个时候就可以选择提起违约诉讼或侵权诉讼的方式进行处理,但是需要注意两者之间只能选择一种,这是因为这两种请求权的相关法律基础虽然存在一定的差异,但是请求权只能具有一个,不能重复使用这一权利。对于网络购物纠纷过程中产生的加害给付,消费者在这一过程中可以权衡利弊,在发展过程中选择提起违约诉讼或侵权诉讼,消费者需要进行分析,假设觉得自身主要是合同履行的利益受到了侵害,就可以提出违约诉讼;假设是因为加害人促使消费者人身权益受到了侵害,这个时候则可以提起侵权诉讼。但是,因为普通消费者本身的法律专业知识不完备,所以在在起诉的时候必须区分好这两种责任,只有这样,才能真正有效地对网络购物纠纷中的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进行竞合处理,从而有效地降低因为网络购物纠纷而对消费者权益造成的不良影响。

5 结语

在互联网时代,网络购物纠纷呈现出迅猛上升的趋势,而对于网络购物纠纷中的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处理,应该结合实际情况进行合理的分析。本文的研究就是为了能够更好地应对网络购物纠纷中的相关问题,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参 考 文 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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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樊静.论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一则酒店合同纠纷引发的思考[J].江西青年职业学院学报,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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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陈向军,张再芝.浅析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论关于责任竞合规定之不足与完善[J].黄冈师范学院学报,2003,23(4):13-16.

[4]丁建文.從案件实务看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D].兰州:兰州大学,2012.

[5]郑小训.论商事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J].市场研究,2016(5):69-70.

[责任编辑:高海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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