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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新民事诉讼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

2019-09-10李佳佳

新生代·下半月 2019年6期

李佳佳

【摘要】:“诚信”一词早在中我国古代的典籍中就有所涉及,而在《商君书·靳书》中也将“诚信”与礼乐等并称为“六虱”;在2012年8月31日,我国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28次会议中通过的新民事诉讼法中的,第13条第一款中提到“民事诉讼应当尊重诚实信用原则”。可由于社会环境的差异,在一定程度上造成诚实信用原则的应用举措存在一定的差异性。本文会对诚实信用原则进行简要分析。

【关键词】:新民事诉讼法 诚实守信 发展及应用

引言:自“中国共产党第十九次全国代表大会”之后,依法治国理念的关注热度持续不下,可是在我国司法体系进一步建设过程中依旧存在着部分问题,这对“依法治国”的有效落实造成阻碍。因为在司法体系存在的问题具有复杂性,所以逐一解决相对困难,而作为法律中的“皇帝条款”的诚实信用原则,若使其成为突破口,那么会有助于我国的司法环境的进一步改善。

一、简析诚实信用原则的基本含义

所谓“诚实信用”其实是一种需在现实应用中呈现的人格及品质,“诚实信用”的中心思想为尊重事物的最初面貌。可是因为人们对事物的观察视域存在差异性,以及在不同的环境下对道德要求的影响,使得难以清晰具体的界定诚实信用原则。若以司法层面出发,对于诉讼过程而言,参与者可以把案情的原委进行还原以及展示就是诚实信用原则的基本意义。可从实际角度出发,因为诚实守信会给犯罪嫌疑人带去十分严重的代价,所以一些案件的参与者往往会故意规避诚实信用原则,目的是为了让自己逃脱法律公正的审判。从某一角度来看,这一问题让司法工作成为了关于诚实信用原则的“激烈的博弈”【1】。

二、诚实信用原则的重要性及在民事诉讼法中的应用

我国司法工作之所以难以理想的发挥出社会治理功能的一方面原因,就是诚实信用原则的缺失,由此可见我国司法体系有效建设的重要环节,也就是提高诚信建设水平。因此诚实信用原则的重要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点:(1)让司法环境处在诚实信用的氛围中,从而更好的改善我国的社会风气。因为社会的基本底线是法律,所以借助司法环境中诚信因素的提高,会大幅度的增加我国社会的诚信程度。并且法律在社会中发挥着一定的引导作用,能够给人们“竖起”高水准的“桅杆”,可以积极转变社会整体价值观念;(2)诚实信用原则能有效减少社会运营成本的投入。众所周知社会运营的首要前提是——信息,信息准确程度的高低决定着社会运营效率。司法工作作为信息监督的重要补充举措,具有相对较高的使用成本。所以加强道德环境建设,能够大幅度的提高社会运营效率,随着带来的就是社会居民受益程度的提高。

在2017年深圳,曾有这样一起案件,袁某诉刘某、深圳市某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案中,刘某在明知收款账户是其本人名下账户,被抵押房产(某花园B栋B1-605号房屋)是其名下房屋的情况下,仍在答辩意见和当庭询问中均予以否认,作虚假陈述,导致法庭庭后花费大量时间前往相关部门调查相关情况,妨碍法院对案件的审理。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依法对刘某处以罚款10000元。刘某的行为已经严重的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对于案件的处理进度带去一定的阻碍。自2017年7月1日起,我国第三次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也明确的提到诚实信用原则。通过这一法规的明确规定能将恶意诉讼、做伪证以及滥用权利等相关问题有效遏制。司法环境与社会是法律难以分离的重要基础,在许多西方国家中,对于诚实信用原则的应用目的而言,主要是借助给予法官高度灵活性的裁判权,从而对当事人的基本权利进行更好的保护。可是在我国现下的司法体系之中,该原则的应用价值主要体现在对司法道德环境的维护【2】。

三、加强诚信建设的几点建议

(一)加强法官诚信建设

就我国实际环境而言,若想提高法官的诚信建设水平,就应有效完善培训环节与现行相关制度。第一,以选才环节为着眼点,需要打破以往的招聘观念,而应要在适宜的范围内对人才进行选拔。司法单位可以在转业军人中或者高校優秀的学生党员寻找相关人才。只有保证法官团队的原则性才能确保司法的公正性,而退伍军人具有较强的执行能力,以及严谨负责的工作态度,所以聘用合适的退伍军人融入到司法工作中,能够在一定程度上改善司法体系的氛围;第二,对于法官培训环节而言,需把道德培训当作其核心培养目标,借助建立诚信档案等方法,长期性的考核其道德方面。培训单位有必要以量化的形式考核预备法官的日常言行举止,而且作为制定诚信评级的重要依据,使用这样的举措可以有效提高法官培训考核的科学化程度。需要注意的是,应加强法官在司法判决过程中的释明工作。所谓释明,就是法官对自身工作的进一步解释说明,通过对法官判决进行解释可以起到一定的监督效果。

(二)加强当事人诚信监管体系的建设

为了有效解决当事人相关的诚信水平问题,我国已经建立了多道的监管防御体系。第一,从司法角度出发,我国在《民法通则》的第106条中阐明,当事人可以对恶意诉讼行为提出相应的赔偿诉讼。而且此法规也对做伪证等恶劣行为制定出了相应的制裁办法;第二,从社会角度出发,我国需加快社会诚信监管体系的建设速度,把司法诚信融到此体系中。借助此举,社会能对当事人的行为进行一定的制约;第三,从教育角度出发,我国应当积极做好学生的诚信教育工作,有效将法治精神灌注其中,有利于塑造学生健康的法制观念以及诚信习惯,从而改善我国的司法环境。

结束语:总的来讲,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之一的诚实信用原则,其仍需在司法实践中进一步检验能否达到理想的效果,因为对于这些都只是在理论上开展的探讨,仍有待于司法实践中去深入探索。将诚实信用原则与相关法律法规相结合,从而一同完善该项原则,同样这一点也是我国司法工作者希望达到的最佳效果。

【参考文献】:

【1】杨丽君. 新民事诉讼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研究[J]. 武汉冶金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9,29(01):34-37.

【2】张卫平. 民事诉讼中的诚实信用原则[J]. 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12,30(06):153-1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