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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益分享制度的起源和发展

2019-09-10向涓涓

新生代·下半月 2019年6期

【摘要】:我国作为遗传资源和相关传统知识最为丰富的国家之一,一直是遗传资源输出大国。由于与发达国家在生物技术开发和利用方面的差距,我国生物遗传资源输出的比例大大高于引进的比例。遗传资源的开发和利用给资源使用方赚取了大量的商业利润,但作为主要资源提供方的广大发展中国家却几乎没能分享其中的惠益。为解决这一问题,发展中国家们逐渐开始要求制定一系列国际条约,对遗传资源和相关传统知识的利用进行惠益分享。

【关键词】:惠益分享 生物剽窃 遗传资源

“惠益分享”是近来年的一个热门词,它主要指的是遗传资源和传统知识的惠益分享。遗传资源是指对人类具有潜在或实际价值的生物体,包括动物、植物和微生物。其利用范围包括对自然资源进行的基础研究到商业产品的开发再到生物技术的开发和利用等等。

生物技术的发展使地方社区遗传资源及相关传统知识的的价值逐渐为世人所知。由于利用遗传资源和传统知识可获得极大的潜在利益,因此成为遗传资源使用者(或使用国)们抢夺的目标。随着全球化进程不断加快,世界各地之间的联系和交流越来越紧密。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全球遗传资源无偿获取甚至生物剽窃(bio-piracy)(或称“生物海盗”)行为层出不穷。生物剽窃一般是指研究机构、商业公司或其他组织或机构在未经知情和同意,开发和利用其他国家或地区的遗传资源和相关传统知识,并利用知识产权法对研究成果进行专利保护以获取暴利的行为。遗传资源不但经由“从南到北”的方向流动,即从发展中国家向发达国家流动,而且逐步成为私人财产权控制的对象。[ 张小勇.遗传资源的获取和惠益分享与知识产权[J].环球法律评论,2015(6).]

为应对生物剽窃行为,广大发展中国家开始要求对遗传资源和相关传统知识的利用进行惠益分享。各国对遗传资源惠益分享的重视推动了一系列国际条约的制定。自遗传资源进入国际视野到20世纪90年代期间,人们一直认为遗传资源是人类共同的遗产,因此没有主权一说。1983年粮农组织(FAO)制定的不具法律約束力的《植物遗传资源国际约定》就基于这一普遍接受的原则。由于人们意识到共同遗产原则造成了发达国家对发展中国家遗传资源的剥削,2001年联合国粮农组织(FAO)主导的《粮食和农业植物遗传资源国际约定》(ITPGRFA)的确立,重申了各国对其自然资源拥有的主权权利,且规定可否取得遗传资源地决定权取决于国家政府,依照国家法律行使,即各国拥有对本国粮食及农业植物遗传资源的主权。1992年联合国环境和发展大会起草并通过了《生物多样性公约》(CBD)。该公约承认了遗传资源惠益分享的一大原则,即国家主权原则,并对遗传资源获取与惠益分享做出了多项规定。《生物多样性公约》提出了遗传资源获取与惠益分享的另外一个原则,即事前知情同意原则——遗传资源的取得须获得提供该资源的缔约国的事先知情同意,除非该缔约国另有决定。2002年《生物多样性公约》第六次缔约国大会批准通过了《关于获取遗传资源并公正和公平分享通过其利用所产生的惠益地波恩准则》(简称《波恩准则》),该准则提出了一个框架来促进对遗传资源的获取,以及对由遗传资源的利用所带来的惠益的公平分享,但《波恩准则》只具备建议性,而不具有强制性。2010年的《生物多样性公约关于获取遗传资源和公平公正地分享其利用所产生惠益的名古屋议定书》(NP,简称《名古屋议定书》)为遗传资源的提供方和使用方提供了更多的法律保障和更大的透明度;并促进和强调了另一大原则——惠益分享原则。遗传资源和传统知识的惠益分享是指使用方应与提供方分享由遗传资源和传统知识的利用所带来的惠益。分享的惠益可以是资金,如获取费、版权费、预付费、获利或零售额的分成等等;也可以是非资金,比如分享研究和开发成果、提供相关培训、能力建设、技术输入等等。

从《粮食和农业植物遗传资源国际约定》到《名古屋议定书》,一系列国际条约的制定确立并加强了惠益分享制度的原则和框架。上诉国际条约体现了对各国遗传资源和相关传统知识的尊重和保护,并鼓励公平地享用因利用资源而获得的惠益。惠益分享制度为获取和平等分享世界遗传资源和相关传统知识及其惠益制定了基本原则和实施细则,并提供了可资借鉴的各项内容。惠益分享制度的确立对于生物多样性丰富的发展中国家意义十分重大。第一,发展中国家可以合法地从遗传资源及传统知识的惠益分享过程中获取货币资源和能力建设;第二,发展中国家获得的货币资源和能力建设将有助于国内对自然资源、地方性生态知识以及生物多样性的维护和利用。《名古屋议定书》第 9条提出,缔约方应鼓励资源提供者和使用者将产生的惠益用于生物多样性保护和可持续利用其组成部分。第三,惠益分享制度的建立在一定程度上是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之间的博弈结果,这一结果将有利于在此基础上建立更加公平合理的国际制度。

但是我们应该注意到,各条约对惠益分享制度的落实在很大程度上交由国家立法去处理。一方面体现了对各国立法权的尊重;另一方面,由于各国法律的区别和惠益分享的多样性,以及惠益双方信息和能力等方面不对等问题,可能会影响惠益分享的公平合理。

结语

美国前国务卿基辛格在上世纪70年代就已经说过:“如果你控制了石油,你就控制了所有的国家;如果你控制了粮食,你就控制了所有的人类。”以目前的国际形势来看,后半句话也可以这样理解:如果你控制了遗传资源及相关传统知识,你就控制了所有的人类。因此,我国应十分重视对地方性生态知识的保护,并加快建立相关的保护和利用的机制。如抓紧进行立法研究、完善生物遗传资源及传统知识数据库、维护生物多样性、加大宣传力度等。所以,我们呼吁在现有的国际惠益分享制度的框架下合理合法地对地方性生态知识进行共享。鼓励公平分享因利用地方性生态知识而产生的惠益

【参考文献】:

【1】张小勇.遗传资源的获取和惠益分享与知识产权[J].环球法律评论,2015(6).

【2】王怀宇.中国亟须建立遗传资源惠益共享制度[J].中国经济时报[N],2015-12-18(005).

作者简介:向涓涓,女,土家族,湖南省保靖县,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生态民族学